【民事】餐廳消費跌傷,可請求多少精神賠償?

  最近有個新聞案例,某甲到某日式料理店用餐,不慎摔傷,提起民事訴訟精神賠償的數額𠲆法院判賠金額差了十萬八千里,值得來討論!

【民事】餐廳消費跌傷,可請求多少精神賠償? 2
照片來源:Jorge Romero/pexels

  在該起案例中,甲主張餐廳廁所因員工打掃沖洗地面,造成地板濕滑,未注意提供服務場所是否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對於地面油膩又濕滑,容易造成店內消費者行走時滑倒受傷,可預見及有避免之可能,卻未積極採取在店內擺設指示標誌,提醒店內用餐消費者遠離濕滑處,或指使受雇者在地板鋪設防滑措施,致甲使用廁所時因地面濕滑而滑倒,受有下背部鈍傷、下背和骨盆挫傷、疑似腦震盪症候群、頭暈頭痛、下腰痛、尾椎骨折、神經痛、腦梗塞、高血壓、高血脂等傷勢及衍生之後遺症,請求將近二年的工作損失一百多萬元及請求精神慰撫金五十萬元。

  餐廳則抗辯客人在店內廁所跌到,除可能因地板濕滑外,也有可能是因為自己走路不慎或上下階梯時踩空造成跌倒所致,尚不能僅因有在廁所跌倒之事實,遽謂跌倒之原因係因店內廁所地板濕滑所致,即以未能舉證證明店內當時地板濕滑,以及其係如廁時因地板濕滑而滑倒。此外,也抗辯就算衛生方面設施為消保法第7條所稱服務,甚或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可能,惟甲跌倒受傷時店內廁所地面並無濕滑,也有定期清潔、檢查,放置小心地滑之黃色立牌,並無任何不符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情形等,而抗辯難認店內廁所有何不符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情形。

  第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餐廳賠償四萬多元,本案仍可上訴。在該案件,法院判決認為「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保法第7條第1、2、3項定有明文。餐廳從事提供客戶飲食對外營利為業,屬消保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應有消保法第7條第1項關於「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服務無安全上之危險」之法定責任,而甲為前往消費之顧客,為消保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消費者,則甲倘於被告廁所內,因設施設置之欠缺而受有損害,自得依消保法第7條規定而為請求。

  此外,甲可請求賠償項目為: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三部分。

  甲請求醫療費用四萬多元,法院判決除急診、外科、骨科、復健之醫療費用六千多元可請求,其餘醫療費用中關於「神經痛」、「腦梗塞、高血壓、高血脂」、「眼科」有關之西醫費用及中醫費用之支出,均認無理由。

  關於工作損失部份,法院認為依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需休養四週,所以判決因傷而無法工作為四週時間,因為甲未提出任何工作證明、勞保紀錄或薪資證明,就依行政院核定當年最低工資為26,400元,此數額就是四週不能工作之損失。

  而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判決說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而所謂相當金額,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經濟狀況、可歸責之程度等定之。判決說審酌甲因本件事故受有下背部鈍挫之傷害,足見其身心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並衡酌兩造身分、經濟及本件發生原因等一切情狀,認甲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一萬元為公允!

    本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字第2號民事判決,關於精神賠償的判決寫法,和一般判決沒有多大差別,但這樣的精神賠償數字是否適當呢?

  依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表面上看起來,司法實務判決對於精神賠償有一定的認定標準,例如: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然而,在實際案件都有很仔細照這樣的標準逐一來認定慰撫金的數額嗎?值得商榷。事實上,精神賠償數字常是法官說了算,究竟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數字,當事人有時根本搞不清楚。例如:甲在餐廳消費場所受傷,而本件判決根據各醫院的診斷證明書,所認定的傷勢是「下背及骨盆挫傷」、「下腰痛、尾椎骨折」等情形,也同意需要休養四週,則以區區新台幣一萬元,就真的能滿足精神上痛苦的慰撫嗎?值得好好討論。

  事實上,司法判決對於精神賠償數額,向來定錨在比較低的數字,而且常常是法官「自由心證」程度相當高,關於「精神痛苦」程度也缺少較細膩的說明,或比較深度的說明。一般人民對於精神賠償數額的想像,向來是高於法院的認定數字。希望司法判決對於類似精神賠償金,其數額的論斷能夠闡述清楚一點,若僅僅以形式上說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等語,然後就出現一個數字,這樣的說理是不足的。總而言之,關於精神賠償的論斷,既然有形式上的一些標準,無論當事人或法院,對於這些標準都可以詳細論究後而重新出發訂出一些符合時代的數額,不僅可滿足人民法感,也能符合法律的規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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