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罷免結束個資刪不刪?

  726大罷免失敗後,各地罷免團體也陸續銷毀連署人以及志工個資,不過新聞報載罷免傅崐萁團體「微光花蓮」表示:「為持續保護連署人、志工不因個資外流遭受政治清算迫害的可能,微光花蓮現不立即銷毀保密協議」,保密協議內存有個人資料的情況下,罷免團體能以保密協議為由拒絕刪除個人資料嗎?

【個資法】罷免結束個資刪不刪? 2
照片來源:Pixabay/pexels

  按資訊隱私權保障當事人原則上就其個資於受利用之前,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以及受利用中、後之事後控制權。除當事人就獲其同意或符合特定要件而允許未獲當事人同意而經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資,仍具事後控制權外,事後控制權之內涵並應包括請求刪除、停止利用或限制利用個資之權利(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3號意旨參照)。

  而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1條第3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而個資法第3條第5款亦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五、請求刪除。」,即是明文規定個人資料的事後控制權(請求蒐集者刪除),且此事後控制權並不能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那如果未依個資權人請求刪除會有怎樣的結果呢?個資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第25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所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了得處以罰鍰外,必要時還可併為命令刪除或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綜合以上來看,新聞中的罷免團體就算有其考量,保密協議上存有的個人資料仍須依照資料權人的事後控制權─依請求而刪除。如果未依請求履行,甚至有可能讓主管機關介入而吃上罰單,還會被命令刪除。只能說利用個人資料的前、中、後,都需要諮詢專業意見,不可不慎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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