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幫招標機關詢價,卻被懷疑洩漏標案秘密?

  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政府採購可分為財物、勞務、工程三大類。現在有許多公共建設,機關會先以勞務採購和監督單位簽訂契約,再由監督單位擬定後續標案內容,向工程公司、營造公司招標,以完成工程。而機關一方面想要快點找到得標廠商,以推動重大建設;另一方面又想降低招標金額,避免背上浪費公帑的輿論壓力。在兩股壓力下,監督單位為求儘快有廠商投標,會拿標案內容向廠商詢價,以制訂對廠商來說有誘因的標案條件。然而在詢價過程中,卻可能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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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Pixabay/pexels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同法第89條第1項規定:「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是政府採購法上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罪」。然而,同法第34條第1項但書又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的文件,不需要保密。因此,這邊要釐清的是,什麼是政府採購法上的「秘密」?

  依照實務見解,有法院認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因此需要洩漏的資訊,會導致投標廠商間的不公平競爭,才會構成洩密罪。如果交付已經公開的預算書、施工圖說等資料,由於任何人都能取得,就不會構成洩密罪。也有法院判決認為,在招標工程的計畫內容、經費尚未核定前,既然這些資訊尚未確定,交付這些文件也不會成立洩漏秘密罪。

  綜合以上,交付政府採購的標案資訊給投標廠商,既有促進政府採購案進行的公益,也可能有妨礙政府採購公平進行的疑慮。然而,並不是檢警指控就等於有罪,在面臨類似爭議時,仍然有機會爭取自身清白。因此,建議事先諮詢專業律師之意見,以對案件內容充分瞭解評估後,再為訴訟攻防,方能妥善處理法律爭訟,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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