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王子和粿粿算是侵害配偶權嗎?
前啦啦隊員Passion Sisters成員兼藝人粿粿與范姜彥豐婚變,粿粿遭男方以影片控訴出軌棒棒堂王子,粿粿雖駁斥外遇一說,但王子卻於IG發文認了「超過了朋友間應有的界線」,公開道歉,並補充是「在得知女方協議離婚的過程中,從一個單純傾聽者漸漸過度關心,超過了朋友間應有的界線」。那麼如果在知道他方是處於在洽談離婚中的情形下,而做了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正常男女友人交往之界線的行為,是否會構成侵害配偶權而仍需負損害賠償之責呢?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如果配偶之一方為不誠實之行動,破壞共同生活之平和安定及幸福者,則為違背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人權益。所以,第三人明知對方為他人之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屬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配偶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得依法請求賠償。
又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所以只要是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當事人間即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5號判決意旨即有指出:「被上訴人與丙○○既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丙○○自仍負有對配偶誠實之義務,不因當時兩人是否已有離婚之討論或訴訟而有異;而上訴人不爭執其明知丙○○為有配偶之人之事實,卻在與丙○○互動時出現上開錄影中之親密身體接觸舉動,應認上訴人與丙○○所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屬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92號判決理由亦認:「甲○○又抗辯:伊與被上訴人間之婚姻早自96年起即已生有破綻,後因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間,在雙方激烈衝突後提議離婚,雙方遂協議迨至同年8月間帶小孩赴日出遊結束,隨即返國簽字離婚,伊才會認為跟乙○○一起出國沒有關係,也不需要特別告知被上訴人云云,固提出被上訴人所親簽之96年6月3日兩願離婚書(下稱系爭96年離婚書)、山河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17日律師函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30至32頁),惟被上訴人於簽立系爭96年離婚書後,仍與甲○○陸續於98年間生育次女、100年間生育長子,客觀上即難單憑系爭96年離婚書,遽認被上訴人與甲○○之婚姻關係有何重大破綻存在以致不能維繫之情,又被上訴人固不爭執其與甲○○曾於107年4、5月間談及離婚,惟夫妻間曾討論離婚相關事宜,原因多端,且觀之其等夫妻間於提及離婚前後仍有互相為對方慶生、偕同3名子女赴日旅遊,有夫妻二人或全家開心留影之照片可稽(見原審卷第152頁、第154至170頁),自難遽認其等婚姻關係於107年5月以後已有重大破綻,況縱有破綻,亦非得以資為阻卻甲○○等2人共同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之正當事由。」以上判決案例均可知司法判決中多認為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中,縱令是婚姻關係不睦或是已若即若離在準備商談離婚之事,配偶權仍然存在,均不容其他第三人做出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正常男女友人交往之界線的行為。
所以,就算粿粿與范姜彥豐婚變正在商談離婚,但范姜彥豐的配偶權仍然存在,如果王子真的有如他自承的「超過了朋友間應有的界線」的行為,恐怕還是得吃上官司負擔一筆慰撫金賠償。只能說色字頭上一把刀,他人妻無論如何均非可戲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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