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委林岱樺交保在外可以批評司法及選舉造勢嗎?
被告交保在外面,若批評司法,可否限制其言論自由?

立委林岱樺因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交保後,並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其間,因為林岱樺有炮轟檢調及選舉造勢等言論及行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全面禁止林岱樺利用集會遊行,或利用社群網站、媒體等途徑,提出涉及證據能力、證據評價之論述。講白話一點,大略就是禁止林岱樺利用交保在外機會批評司法,否則可能再抓回去羈押。
先說結論,高雄地方法院駁回檢方的聲請,原因不外乎法律上的「無罪推定原則」、「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等等。
法院對於被告停押交保,法律雖有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在有必要之時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但是為達到擔保被告到庭接受審理、案件可公正進行審理等目的,在對被告基本權限制「合乎比例」之範圍內,始得為適當之調整,這是法院適法的實務運作。
在被告林岱樺案件,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等相關規定,依職權裁處禁止被告林岱樺利用集會遊行,假藉選舉造勢名義公審司法作為,或利用社群網站、媒體等途徑,就目前仍在準備程序之起訴案件公開提出片面解讀證據、筆錄內容,以及相關涉及證據能力、證據評價之論述。
  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駁回檢察官的理由,大致如下:
1、依檢察官之剪報資料,除林岱樺有對媒體針對本案發言外,檢方自己也有發布新聞稿,向媒體表達檢察官:「相關認定事實採最嚴格程序」之立場。因此,雙方皆有對外發言之管道。檢察官亦有立即澄清之機會,媒體有平衡報導,難認有危及公正審理之目的。
2、檢察官雖聲請本院裁定全面禁止被告林岱樺利用集會遊行,或利用社群網站、媒體等途徑,提出涉及證據能力、證據評價之論述。然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於判決確定前,被告表達其無罪之立場,並為相關評論,為人之常情;重點在於被告之言論,有無違反「公正審理」之目的,故檢察官要求全面禁止被告提出本案之證據能力、證據評價之論述,而不區別在違反「公正審理」之目的,始予以限制,恐有違比例原則。
3、檢察官聲請禁止被告林岱樺所為之事項中,所稱「假藉選舉造勢名義」、「片面解讀證據」。法官說何謂「假藉」?何謂「片面」?恐有失之空泛,不同立場者有不同解讀,有違明確性原則。
基上,法院因此認為無法認定被告林岱樺所為,有影響法院公正審理之目的,且對於禁止被告林岱樺所為事項,有違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其次,法院認為若檢察官事後發覺被告林岱樺有何影響法院公正審理時,仍然可提出資料,並檢附繕本與被告林岱樺、辯護人表示意見後,再由法院審酌有無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命被告遵守之事項。
由此判決看來,台灣民主化程度真的很高。不過,在其他非名人的案例,類似「無罪推定原則」、「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對於每一位被告,都應該普遍適用,而非不同被告不同法官有不同對待,讓打官司靠運氣的時代說再見!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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