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財團法人就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有立委質疑國防單位,某關聯之財團法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容易發生採購弊案云云,然經網友回應,該單位並非財團法人,而是行政法人,不過就有無適用採購法之問題,確實如立委所言,該單位可能不適用採購法,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依照行政法人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揭示除非有例外狀況,否則行政法人原則上不適用採購法,目前屬於行政法人的單位,中央單位如國防部的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中科院)、文化部的文化內容策進院(文策院)、數位部的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資安院)、內政部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國家住都中心)等等,地方單位如高雄市的高雄市立圖書館、新北市的新北市美術館等等。
前述情形所說的例外,指的是採購法第4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若受政府機關補助金額在半數以上之採購案件,仍應有採購法的適用,無論是行政法人還是財團法人,舉例來說之前鬧得沸沸揚揚的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的巴西雞蛋採購案,原本因為是財團法人或主張生鮮食品採購,故不適用採購法,然遭監察委員認為,該採購案受機關補助在半數以上,原則上應適用採購法,且巴西雞蛋應經冷凍,無論冷鏈設備或是產品本身非屬生鮮,也應適用採購法,故認為該案規避採購法之部分於法有違,之後該案的廠商也遭地檢署提起公訴。不過前述情形也有例外,採購法第4條擴大適用採購法的範圍,不包含藝文採購,該類型採購會適用文化部的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而非政府採購法。
與其說立委是在爭執財團法人還是行政法人,不如將重點回到採購法本身的適用範圍,無論是中科院也好、畜產會也好,若受機關補助的採購金額在半數以上之案件,仍有採購法的適用。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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