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乘客性騷擾空服員的法律責任
最近有一位海關人員對空服員性騷擾的新聞案例。根據報導指出,有位黃先生在搭乘長榮航空從慕尼黑返台班機時,疑似對一名空服員性騷擾,並自稱海關而要求對方下機單獨接受行李檢查,甚至語帶威脅稱「只是給她一個小小的教訓!」,讓空服員心生恐懼。報導進一步說黃員還有其他不當行為及拍攝空服員行為,班機抵台後,該名空服員乃至航警局報案告訴恐嚇及性騷擾。本案已進入司法調查程序,黃員堅決否認全程有肢體接觸,強調拍照事件純屬誤會,僅正常要求空服員到紅線櫃檯受檢等,至於事實真相如何,就有待司法調查清楚了。

何謂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性騷擾之民事賠償責任:
《性騷擾防法治》第12條第1項:「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3項:「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性騷擾之行政責任:
《性騷擾防法治》第27條第1項:「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第2項:「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之刑事責任:
《性騷擾防法治》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般來說,像是有些公司色色男主管要求量漂亮女員工的三圍,或藉故問一些身材或性愛行為而與工作無關之問題等,都算是職場性騷擾!
回到前述案例,若這位海關人員有對空服員不當觸摸肢體情形,是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的。其次,更嚴重一點,若有要求空服員下機後單獨至海關紅線櫃檯接受行李檢查,或其他教訓行為字眼之類,而讓空服員感到心生畏懼的話,甚至有可能構成恐嚇罪。
總之言之,無論是言語騷擾或肢體不當接觸,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更嚴重一點,像是乘機摸人家屁股等行為,還有可能成立性騷擾犯罪,可是會被抓去關的。因此,搭乘飛機不要性騷擾空服員,因為人家是在服務乘客,尊重他們提供給我們的服務,也才是尊重自己的表現。而且,現在到處都是攝影機或手機,很容易搜證的,有時以為摸一下沒有證據,其實,早就都被人家給拍下來了啦!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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