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購線上課程與著作權法的爭議
進入網路時代後,許多課程都會以線上方式為之,特別是幾年前經歷過疫情時代,不少知名公司使用網路科技可說爐火純青,成為老闆降本增效的工具。但這種線上課程沒有實體教材書籍的情況下,公司就很難防備消費者一人購買,多人使用的「合購」現象,這種現象不只出現在線上課程,許多資料庫、影音平台,其實都有遇到這種情形,不少根本毫無血緣關係、根本不住一起的網友卻一起使用「家庭方案」,這種購買線上服務再分享帳號密碼可說習以為常。最近有個判決就有類似的情形,有網友於網路上公開貼文找人「合購」,遭提供線上課程的公司發現,憤而提起商標法與著作權法的告訴,主張網友頁面貼文使用到公司的商標和課程廣告,除違反商標法外,還侵害了公司對於課程網頁底圖圖樣的美術著作權,然經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地方法院卻判決網友無罪。

就商標法的部分,法院認為就算網友在合購頁面有使用到公司的商標,然此部分屬於合理使用,並未表彰網友自己是提供服務的來源,而是表明這個服務,也就是內容是告訴人公司的課程,屬於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的指示性合理使用,畢竟網友就是要揪人「合購」這家公司的線上課程,並不是說這個課程是他自己做的,即使頁面有使用到他人商標,亦不在商標權效力所及,這一點類似有人拿合法取得的商品在線上轉售,原則上基於商標法第36條第2項的「耗盡原則」,商標權人也不能再主張商標權的狀況類似。
著作權法的部分,法院則直接認為網友的行為屬於「再公開播送」,依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若非屬於集體管理團體管理的著作,並無刑事責任,網友頁面上所使用的網頁底圖,是公司自己公開放在自家網頁的課程預覽,本來就已經為公司合法公開傳輸,這時候就算被轉貼到別的地方,原則上不適用著作權法第7章的刑事責任,當然公司另外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話,就不受這條款的拘束。
在台灣多數的著作權爭議都是以刑事逼民事,若刑事無罪,就沒辦法利用檢察官來替自己民事求償,無形中會增加告訴人的司法成本,本案公司是否會再行追究網友的責任,有待後續第二審判決結果才知道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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