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國家安全法關於政府採購提交陸製品的刑責解析

  國家安全法於2022年6月全文修正後,就國防採購之部分,於該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也就是俗稱提供陸製品罪,相較於同項第2款:「二、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可說是直接將陸製品定義為不得交付之對象。違反本條規定時,依照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會有一年以下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採購】國家安全法關於政府採購提交陸製品的刑責解析 2
照片來源:Markus Winkler/pexels

  只是中國大陸目前是世界工廠,擁有全世界唯一的完全工業生產鏈,要完全迴避陸製品,實際上相當困難,以至於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指產製品或服務,及第二款所指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應依本法管制者,以採購單位於招標文件中特別載明者為限。」,若招標機關認為無需管制,則可以不在招標文件中註明,就沒有這條規定的適用。

  即使如此,國防類的標案使用陸製品的新聞,仍然層出不窮,如國防部在2025年7月自己辦理的大清查中,158個案場就發現24個使用陸製品,立法委員也不只一次在立法院質疑,有些國防標案使用陸製品,甚至2025年7月中國大陸還制裁八家台灣的國防供應商,禁止將軍民兩用物資出口,此處所稱的物資,不僅限於成品還包含原料,意思就是稀土也包含在內。相關資料似乎顯示國家安全法前述規定,似乎與現實狀況有些差距。

  且前述條文所提到的「產製品」定義為何?其實也不明確,特別是有無包含大陸原料?大陸零組件?數位發展部過往在2022年6月就曾有一個精闢的解釋:「大陸廠牌:係指大陸地區廠商所提供之產品,至大陸地區廠商之定義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所稱『大陸地區廠商』,包含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此外,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案時,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應確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考量實務執行問題,現行僅限制其最終資通訊產品不可為大陸廠牌,暫未限制大陸廠牌零組件……」,也就是在資通部看來,製品是最終產品,不包含零組件,當然也不及於原料。然此一解釋是否適用於數位發展部主管業務以外類型之採購,尚不明確。

  近日報載最高檢察署就國防採購案的防彈背心,認為可能有適用前述國家安全法相關刑責之問題,或許就構成要件定義和範圍,未來透過司法實務的釐清,會讓相關採購案件的招標機關與廠商更有依循的可能。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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