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公務機關外洩個資的處理流程及賠償責任
近來有新聞報導,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去年底在官網公告114年度「原住民禁伐補償申請案件清冊」,有民眾陸續發現裡面竟然完整揭露申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電話、土地地段、地號申請面積等個人資料,全都被完整揭露,而且高達二千多筆。後來,鄉公所直到最近發現出包才緊急下架。鄉公所已發出道歉聲明,並強調是作業疏失並已懲處失職人員,然而,被外洩個資的鄉民似乎無法接受,準備要對鄉公所採取法律行動。

有受害民眾說,外洩的個資已持續公開超過一個月以上,擔心被詐騙集團拿去利用,嚴重侵害民眾的隱私與財產安全,甚至於擔心相關資訊被不法利用。雖然鄉公所發出道歉聲明,並表示未來將持續強化內部控管措施及人員教育訓練,防範類似情事再次發生。不過,對於鄉民打算提告求償,鄉公所強調會與鄉民溝通說明,後續依法辦理。但究竟要如何辦理呢?
依據個資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關於個人資訊外洩處理流程(個人資料外洩時,公務機關是否有通報或告知當事人之義務?),該主管機關說明如下:公務機關管理之個人資料,如有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於查明後通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以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個人資料遭違法侵害之情事,以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提起救濟。至於通知之方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應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但通知需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不揭示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之公開方式為之)。其次,通知之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以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以使當事人得有效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以降低損害之擴大。
此外,鄉公所承辦人若無犯罪故意而屬過失行為,則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而有刑事責任。但是,還是有可能要負起相關民事賠償責任。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3項:「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前面所說的損害賠償,公務機關為加害人是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一般民眾則是適用民法規定。所以說,鄉公所對外洩個資事件,除了應該要通知當事人。還有,對於鄉民的請求國家賠償的損害賠償請求,應該善意有所表示來達成協商共識,以維持和諧及圓滿,否則就會鬧上法院了。
總而言之,提醒所有持有大量他人個資的承辦人,無論是公務機關或公司行號的承辦人都是一樣,千萬要注意!否則,一旦不小心外洩個資,若數量很多的話,全部的賠償數額可是很驚人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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