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新北歡唱巴士與著作權的法律問題

  民眾黨黨主席黃國昌日前推出「新北歡唱巴士」的活動,希望可以爭取新北市60歲以上選民的支持,有記者表示希望黃主席現場高歌一曲,遭黃主席婉拒,表示著作權法有公開播送權,怕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歌曲之情形,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希望媒體朋友轉載他們有取得授權的歌曲就好。很多人或許會質疑,唱歌就唱歌,怎麼還要取得授權?恐怕是對著作權法不甚了解。

【著作權】新北歡唱巴士與著作權的法律問題 2
照片來源:Bunyamin Cicek/pexels

  依照著作權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保障了著作財產權人就公開播送之權利,依照同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公開播送之定義為:「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所以如果黃主席在現場高歌一曲,但該曲尚未取得公開播送權,之後經媒體報上新聞,就可能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即使不經過媒體轉載,可能也有同項第9款所稱公開演出的問題:「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會侵害同法第26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所保障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演出權。一旦遭人檢舉,著作權人提告,可能就會有刑事責任。

  或許有人認為,此類政治活動難道不能主張合理使用嗎?諸如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第65條第1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然就訴訟上,合理使用並非百分之百都會成立,仍存在有法律風險,不如事先取得授權,經過權利人同意,較能免除後續的法律責任。

  言而總之,黃主席稱要取得授權才能讓記者轉載,確實符合著作權法的精神,反而許多室外演出、演唱他人著作者,是否於利用前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頗值懷疑,才會讓民眾積非成是,誤以為這時候不用取得授權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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