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限制出境出海可否搭飛機搭船去金門澎湖馬祖?

  如果被告涉嫌犯罪重大,法院有可能裁定不能出境或是出海,裁定內容大多寫成:「被告○○○自○○○起限制出境、出海○○月。」

【刑事】限制出境出海可否搭飛機搭船去金門澎湖馬祖? 2
照片來源:Valentin Onu/pexels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2條規定: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四、執行機關。
五、不服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有人就會問說,如果被限制出境、出海,只要不出國就可以吧?不一定喔!實際上還是要看限制裁定的內容而論。不過,基本上,在金門、澎湖、馬祖要出海比較容易,但是在台灣本島要出海比較困難,因此,實務上還是會認為個案要經過法院同意。

  例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17號刑事裁定:「被告聲請意旨以其因旅遊需求而前往澎湖地區等語。惟審酌我國臺灣本島四面環海,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周邊離島眾多,且部分離島居民稀少,交通不便,僅能藉由船班進出,益增偷渡出海潛逃之危險;且被告以『旅遊』為事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惟此僅屬一般個人事由,於法定限制出境、出海之要件無涉,實難認有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急迫性或必要性,亦難以撼動上開逃亡可能性所由生之人性因素,故尚非屬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合法事由。則被告以此為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應屬無據。」

  再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被告及其辯護人請求放寬至金門、馬祖及澎湖之限制方面,因目前國人通常繫搭乘國內航班往返該等離島地區,所命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對其當不致造成工作上不便,且如受制於天候因素無法搭乘飛機而有乘船之可能,亦可預先檢附工作證明及來回雙程航班資訊,向本院聲請於赴離島工作期間暫時解除限制出海,本院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總之,如果作為被告遭限境出境、出海,欲前往金門、馬祖、澎湖,可不一定能搭到飛機或船舶就出走了,因為有可能違反規定又被抓起來喔!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