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屋無法貸款之解約賠償問題
買售房屋要向銀行貸款,這是不動產交易常見的情形。但若因為政府政策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貸款到預期約定成數或數額,以致於無法履約,這時買方就一定要賠償嗎?或是說已經繳的價金都要被賣方沒收嗎?

不一定,要看雙方約定內容。
這二年因為政府打房加上銀行緊縮貸款,導致不少不動產買賣發生相關無法貸款之履約爭議問題。前一陣子就有類似案例新聞,據報導指出,有位蔡先生在精華區地段一口氣買了三間店面,房屋總價為七千萬元,後來因未能向銀行貸款貸到八成款而解約,建商要將蔡先生已繳納的自備款一千四百萬元沒收,後來雙方打官司,法院雖然認定未能貸款履約算是蔡先生違約,但是遭沒收的金額太高,判決建商應返還九百一十萬元。可上訴。
在這起案例,雙方約定後續要辦理銀行貸款,蔡先生主張建商有保證可向配合的銀行貸款八成,並交付載明他僅需準備頭期款一千四百萬元,其餘五千六百萬元可貸款等語,其次預售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違約金為總價十五%過高。蔡先生陸續給付自備款共一千四百萬元,後來因政府法令及政策規範,銀行無法貸款八成,導致無力支付餘款,要求建設公司返還沒收一千四百萬元。建設公司則抗辯公司和承辦人均未有向客戶承諾或保證,預售房地可以貸款八成,房貸金額是由銀行評估後決定而與公司無涉。法院後來認定建商未允諾保證貸款八成,而認定蔡先生違約,但建設公司沒收一千四百萬不合理,應償還九百一十萬元。
在本件,假若真的有約定無法向銀行貸款可合意無條件解約,則不見得會要賠錢給建商,但是在此案例未能證明成功,因此買方還是要賠錢,只是賠的少一點。買買房屋若希望部份價金用銀行貸款支付,否則可能無力負擔,則應該要在不動產買賣契約寫的很清楚,買方要明確表示若無法經銀行核可貸款多少成數則契約自動解除,就不會發生前述被沒收違約金的事情。換言之,有的賣方或仲介會有口頭同意銀行未能核可貸款則無條件解除契約,但是因買方大意而未在買賣契約寫清楚,假若後來未能向銀行貸款成功,又無力負擔後續價金,房仲或賣方耍賴否認有銀行未核可之無條件解約之合意內容,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的話,買方上法院要求全額退款就可能會陷入敗訴,只能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主張酌減違約金。
所以,建議買售房子若確定要以銀行貸款來支付部份價金,絕對要把合意解約條件寫好寫明寫清楚,當「銀行貸款不成而解約條件成就」時,雙方就應該合意解約,避免爭議,而且也不會被無德之人給陰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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