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屋無法貸款之解約賠償問題
買售房屋要向銀行貸款,這是不動產交易常見的情形。但若因為政府政策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貸款到預期約定成數或數額,以致於無法履約,這時買方就一定要賠償嗎?或是說已經繳的價金都要被賣方沒收嗎?
買售房屋要向銀行貸款,這是不動產交易常見的情形。但若因為政府政策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貸款到預期約定成數或數額,以致於無法履約,這時買方就一定要賠償嗎?或是說已經繳的價金都要被賣方沒收嗎?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行政院宣布自9月1日起申貸新青安的貸款不占用銀行法第72-2條規定30%比率限額,這是什麼意思?依銀行法第72-2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說,銀行放款在不動產項目的比例,不能超過其存款與金融債總和的百分之三十。簡單來說,前一陣子因為銀行貸款緊縮,造成要靠貸款來買不動產的民眾很大的困擾,所以新措施對不動產交易是一大福音。
最近有一個新聞案例,大略是已經婚姻亮紅燈的夫妻,因丈夫疑似舊情難斷,違反雙方不得和小三聯繫之協議,妻子乃向法院提出賠償訴訟,請問夫妻婚姻期間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一般來說,外遇被抓到後,有可能雙方或多方簽立和解協議,由外遇方賠償被外遇方,有的協議會附加保密條款,就是大家都不能說出去,否則就算違約,有可能會約定洩密者要負違約賠償責任。
政府採購工程,若發生廠商違約,機關常常會計算很高的違約金,假若工程都快完工了,機關可以任意要求很高的違約金嗎?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