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可以先拿走遺產再拋棄繼承嗎?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事實上,現行民法原則上就繼承來說,已經是限定繼承了,也就是最多就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會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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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Tima Miroshnichenko/pexels

  此外,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現在有一個問的,假若繼承人把遺產拿走了,然後發現被繼承人留有債務,再向法院申辦拋棄繼承,這樣會有效嗎?

  基本上,法院收到繼承人拋棄繼承聲請只有形式備查的法律效力,實質是否拋棄仍應依個案而論。

  最近有一個類似新聞案例,馬小姐在胞妹過世二天後,向勞保局請領勞退專戶七十多萬元,然後立馬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是,因為馬小姐的妹妹有積欠銀行債務,所以銀行向法院提出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訴訟,法院審理認為馬小姐已領取遺產乃屬實際行使繼承權,確認其仍具繼承人身分,故應繼承銀行相關債務。

  在這個案例裡,過世的馬妹妹生前積欠銀行約十多萬元債務,銀行向勞保局查得並扣押馬妹妹的勞退專戶,勞保局表示馬妹妹的姊姊已於其過世後二天,前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馬妹妹的勞退基金,經核定後全數七十多萬元已提領,該帳戶隨即歸零。此外,馬小姐領到這筆錢後,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債權銀行得知後認為,主張勞工退休金本質上屬於遺產,馬小姐已主動申請並領取,等同實際行使繼承權,事後再拋棄繼承將損害債權人權益,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

  法院認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若已經行使繼承權,例如領取遺產,就表示承認繼承,之後再主張拋棄繼承,形同免除自身義務,將造成法律關係不確定,也可能損及債權人利益,法律上不予允許,因此判決確認本件繼承權自始存在,繼承人仍須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所以說想要先把遺產拿走,再向法院拋棄繼承而避免繼承債務,雖然程序可能獲得法院形式上給予備查的書面文件,但是並非絕對實質有效,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還是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再主張繼承人要清償債務的。

  另外要說明的,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財政部94.09.30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

  總而言之,在此案例馬小姐因為拿走七十多萬元遺產,雖然之後取得法院發予拋棄繼承的備查書面文件,但因為馬妹妹欠銀行十多萬元債務,所以當銀行向法院請求確認繼承權關係存在,且經法院勝訴判決後,這份拋棄繼承的備查文件就失去效力了。因此,銀行還是可以向馬小姐追討這積欠的十多萬元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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