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雇主面試時可以詢問應徵者結婚了嗎?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或人資在面試時不能有就業歧視,否則可能被裁罰,還會被公布負責人姓名。

【行政】雇主面試時可以詢問應徵者結婚了嗎? 2
照片來源:Mikhail Nilov/pexels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其次,《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還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在面試當中,假若詢問婚姻狀態隱私問題,並以此作為錄取依據,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然後還可能處以30萬至150萬元罰鍰。

  面試時,真的就不能詢問結婚與否嗎?先說結論:除非確保與工作能力有關聯性,否則不建議問!

  基本上,法條已經說的很清楚,僱用員工不得以婚姻作為歧視的理由。因為婚姻是個人隱私及個人資料,畢竟「婚姻」與工作技能原則上是搭不上關係。也就是說,除非這個工作職務,結婚與否在其執行工作時,有其關聯性、必要性、合理性、目的性等四個面向,有其適法性理由,或許會認為真的是因應工作需求之詢問,並非出於就業歧視而為。

  舉個例子來說,曾經有個案例,雇主認為面試應徵錄取的員工,於到職當日,被雇主發現員工隱暪婚姻狀態因而終止勞動契約,員工則以遭婚姻就業歧視為由提出申訴,結果雇主真的被裁罰30萬元罰鍰,還被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意旨:「所謂『就業歧視』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而言。又該法條明訂『婚姻』之個人特質,與勞工能否妥善完成特定工作之關聯性甚低,倘雇主以婚姻因素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差別對待,即構成『婚姻就業歧視』而違反上開規定。」

  另外一個類似案例,說理上講的通,行政法院就過關了。某甲見報紙刊登乙小吃店徵求洗碗人員,前往店面應徵,面試當日甲告知是聽障人士,乙店家知其為聽障人士,未給予機會證明得勝任工作而拒絕求職,被主管機關以違反就業歧視而裁罰。但是,經訴訟後,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行政法院均判決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5號判決意旨:「原告本次徵求員工,係因店內原主要擔任洗碗、切菜之員工欲離職,故而亟需人手以補缺接手該部分工作,復由於原告所經營之○○小吃店,僅為資本額15萬元、僱用員工3、4名、店內面積約十數坪之小吃店規模,其店內事務除廚師戊○○擔任炒菜之工作外,另包括洗碗、切菜、煮麵、端麵、點餐、收錢、找錢等工作均需視店內客人多寡及餐點供應等情形而有賴員工互相支援補位;店內空間狹小、桌椅廚具等設備擺放擁擠且不易更動,行進動線固定且難以變更;惟原處分所課予原告之上開積極性調整措施義務(即為因應申訴人前揭身心障礙情形所為之『思考其他店內安全措施、餐點製作、員工互動或流程改善之可能性』等改善措施),於前揭客觀情勢及參酌原告之特殊處境,即原告急於尋找補替離職員工之人手以執行前揭洗碗、切菜或替補其他員工煮麵、端麵、點餐、收錢、找錢等工作,根本沒有時間再重新訓練申訴人或等待其培養與其他員工間之合作默契,或以原告小本經營之規模仍須耗費相當費用以改變店內硬體設備擺設或行進動線,原告根本無法遵守並履行上開積極性調整措施義務,即客觀上欠缺原告履行上開積極性調整措施義務之期待可能性。從而,被告逕依就業歧視評委會評議審定結果認定原告有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之違章行為,並以原處分對原告作成裁處罰鍰30萬元及公布原告姓名,已違反行政法上期待可能性原則,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總而言之,面試詢問結婚與否,很容易被認為是就業歧視,就算應徵時說未婚,上班時被發現已婚,雇主即便以員工誠信有問題而解雇,雇主還是有可能被裁罰的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