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家人為何要向法院聲請馬英九輔助宣告呢?
先解釋什麼叫監護宣告?什麼是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
如果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例如: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輔助宣告】
如果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瞭解程度等等,低於一般人的程序,例如:輕度智能障礙者,生活還是可自己照顧自己,但很容被人家利用或詐騙,可聲請法院對其為輔助之宣告。

這二天新聞報導,前總統馬英九的家人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其輔助宣告,網友感嘆果然生老病死是誰都會經歷過的事情。一般人比較瞭解「監護宣告」,當民眾的家屬或是親人有精神障礙或是心智缺陷,喪失受意思表示或是為意思表示能力的時候,民眾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4條的規定對他來聲請監護宣告,如果沒有家屬或是親人,這時候則是由政府各該機關來聲請,像是社福機構、代表公益的檢察官、社會局等主管機關。由法院經鑑定後,認定這個人是否要受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過往稱為禁治產宣告。然因為禁治產宣告的效力會完全剝奪一個人的行為能力,有些民眾其實還沒有失智到那種程度,基於保護的考量,後來修法將禁治產宣告改稱監護宣告;對於未達監護宣告程度,只是受意思表示或為意思表示能力有困難但未達喪失時,新增輔助宣告制度,法院可以依聲請或是斟酌鑑定意見來宣告處理。而這次新聞提到前總統馬英九的大姊向法院提出的就是輔助宣告的聲請。
如果說監護宣告是完全剝奪人的行為能力,輔助宣告就是剝奪部分行為能力,包含民法第15-2條第1項的:「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邏輯上來說,要完全喪失受意思表示或為意思表示能力的程度比較難,只是部分欠缺或是有困難的可能性比較高,然在法院的統計上,大多數裁定結果都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案件還不到監護宣告的三分之一,如2025年的當年統計有約三千人遭裁定監護宣告,但只有八百多人遭裁定輔助宣告,似乎顯示大多數意思表示能力有欠缺的人其家屬或是親人並不會去聲請輔助宣告,也或者是輔助宣告制度並沒有當初立法者或是學者設想的那麼好用,又或者是可能法院在選擇上,偏好使用監護宣告而非輔助宣告,然無論如何,這樣的統計數字顯示現行民法規定,或許有再修改之必要。
有關成年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法律問題,詳細內容可以參照陽昇法律事務所《長照機構失智照護之法律實務》這本書,裡面有相關議題的探討,建議關於失智長者的相關法律事務,最好查清楚民法關於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相關規定,不僅保護當事人免於權利受侵害,或為外人所騙,也可以維持家庭成員間的和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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