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沒有犯罪意圖不會成立個資法刑事責任
是否只要違規蒐集或使用別人個資,就一定會成立非法蒐集或利用他人個資刑事責任。其實是不一定,還要看是否有「犯罪意圖」。

所謂意圖,就是類似動機之行為的心理狀態。而所謂故意,就是類似知道了看到了的狀態。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就是非法蒐集或使用他人個資罪的構成要件規定,若行為不存在「意圖」,是不會有刑事責任,但是實務對意圖的判斷,有時難以解其標準,最近有一個實務新聞案例可供參考。
據新聞報導指出,前法務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某甲,受蕭姓男子所託查詢李姓民眾在監狀況,某甲指示不知情同事查詢後回報「有–禁見–銀行法」;檢方依刑法洩密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某甲,第一審法院則認定當時某甲已退休,且並非基於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持有上述資訊,也不具個資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兩種意圖型態,更未收受好處,判決無罪。可上訴。
在這個案例,蕭男友人因向李男催討債務未果,為了確認李是否在監關押,因此找蕭男代為查證,蕭男透過LINE傳訊問某甲:「我一個朋友說在裡面,編號○○○,名,李○○」、「大哥如果想查詢人在台北看守所的狀況有門路嗎?」等,委託某甲查詢李在監在押情形。檢察官認為某甲利用他對矯正署台北聯絡處承辦人的影響力,指示不知情的承辦人查詢,獲知結果後,使用LINE傳送回覆「有–禁見–銀行法」等語,因而以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等罪嫌起訴。不過,甲未因此取得金錢、禮品等利益,第一審判決尚難遽此認定他有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財產上利益」,且他與被害人不認識,不知蕭詢問目的,難認有何「損害被害人之財產、名譽、自由、身體、生命」等利益意圖存在。
所以說,在類似案例,其實若未有不法意圖的違規查詢或使用個資行為,不應該都一律認為構成非法蒐集或利用個資罪,類此案例,因為並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財產上利益,也沒有要損害人家的其他自由名譽等等利益,因此法院認為構成要件不該當,可供類似案例參考。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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