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警察追緝「毒駕撞死人」之刑責及賠償責任

  昨天桃園的警察追緝逃避盤查的毒駕車輛,毒駕車輛高速逃逸闖紅燈等危險駕駛,後來撞死二名行人,新聞報導依「過失致死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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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Erik Mclean/pexels

  類似這種超級惡劣撞死人行為,從來沒有用「故意殺人罪」法辦,為什麼?因為我們國家爛刑法只有「故意、過失」這兩種類型,還停留在將近一百年前時代產物,立法委員近年來你們在修刑法、刑事訴訟法時,有關心過全體國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嗎?還是只關心自己的利益?

  再舉一個例子,例如:在速限四十公里地方,如果時速開到一百四十公里撞死人,司法實務也是用過失致死罪來判刑,這樣有道理嗎?當然沒有!

  建議立法院趕快請刑法學者一起研究修法,大略應將「故意、過失」再類型化,區分「嚴重故意、一般故意、輕度故意」、「嚴重過失、一般過失、輕度過失」,「嚴重過失與輕度故意」的刑度應該要差不多,這樣可以緩解目前這種不公不義的法律適用狀態。

  另外要說明的是,依《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也就是說,例如:當警察合法使用警械造成民眾死亡,像是開槍打匪徒,不小心打死民眾時,若是這個「不小心」是合法使用警械,民眾不能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可依這個補償辦法請求「補償」。

  但是,警察追歹徒的車輛造成的民眾被撞死的事件,因為不是使用警械,就不適用前面的辦法。因此,就只能適用國家賠償法來判斷是否要賠償給民眾。

  當然啦,罪魁禍首歹徒絕對要負賠償責任,但萬一歹徒沒錢賠,民眾不就慘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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