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彎行未打方向燈之交通裁罰問題

  有新聞報導,某李姓男子騎機車行經一處右轉引道時,因未打方向燈遭交通裁罰一千二百元,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自己只是「順著路走」,法官審理後認同其主張,認為「難道開北宜公路要一直打方向燈?」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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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dh tang/pexels

  事實上,有關「轉彎」或「彎行」是否要打方向燈的問題,根據交通部路政司109年8月28日路臺監字第1090019136號函釋認為,除因車輛依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時,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駕駛人不需顯示方向燈以外,其餘情況仍須使用方向燈。也就是說,依道路線型轉彎是不用打方向燈的。

  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058號判決這個案例事實,大略是李男騎乘機車行經某路段,為警方以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而舉發,經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裁處罰鍰而發生本件行政訴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其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上字第63號判決意旨:「上訴人依原前進軌跡在該條道路線型上『彎行』,其由右轉專用車道彎入路交流道匝道,依原軌跡方向繼續行駛,既沒有變換車道也沒有行駛到交岔路口而轉彎駛入交流道匝道之情形。上訴人行駛情形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當不需顯示方向燈,上訴人未使用方向燈自不構成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而且,有關「行車轉向」之轉向,係指車輛之軌跡非依原方向繼續行駛之情形(包含轉彎)。有關汽車行經彎道時,是否構成轉向行為而應使用方向燈一節,因車輛依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例如車輛於北宜公路依該路型彎道行駛)時,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爰駕駛人不需顯示方向燈。

  在本件案例,該車輛自始行駛於右轉彎道上,系爭車輛係依系爭路段線型轉彎行駛,是該車輛依道路原方向繼續行駛,既無變換車道,亦未見該車輛有何轉向或轉彎之行為。所以參諸上揭判決意旨及函釋,該車輛依原道路方向行駛,並無轉向,自當無需使用方向燈等情明確。此故,裁罰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自非適法,乃予判決撤銷。

  不過,新聞也說,雖然本案申訴成功,但在多數日常路況中,方向燈仍是不可忽視的安全防線。例如:駕駛人務必牢記以下打燈規範的的五大時機:轉彎、迴轉、變換車道、起步、靠邊停車前!這樣才能平安回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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