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告於訴訟中脫產,原告該如何做
民事訴訟中,被告有時候會在判決出爐前脫產,導致原告就算勝訴也難以執行,如果是這樣的情形,有什麼方法可以把脫產的錢追回來嗎?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規範:「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也就是說,如果能證明債務人的行為有損及債權,債權人有權利提起訴訟將其撤銷。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609號民事判例揭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以其債權於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業已存在者為限,若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其債權尚未發生,自不許其時尚非債權人之人,於嗣後取得債權時,溯及的行使撤銷權。」,因此如果要行使撤銷權,原則上需要債務人脫產時已經存在債權始得為之。
那麼,該如何判斷債權存在的時點呢?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454號:「按債權之發生,應就個別債權之成立要件加以判斷,不以該債權經法院裁判確定為必要。法院之確定裁判僅在確認債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並其既判力而已,尚非債權發生之成立要件。本件上訴人主張其對賴武雄有損害賠償債權存在,原審未審認該損害賠償債權之成立要件,藉資判斷上訴人之債權於何時發生,乃竟以上訴人起訴請求賴武雄損害賠償之另案裁判確定之時間係在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遽認上訴人於被上訴人移轉系爭房地時,尚無債權存在,進而論斷上訴人不得行使撤銷權,已有違誤。」,不同種類的債權有不同的成立時點,以一般簽訂契約而言,通常就是簽訂契約的當下就成立債權了。
再舉侵權損害賠償的案子為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4號民事判決:「被告間為系爭贈與債權及物權行為時,原告對被告陳王素珠之債權業已存在:(1)查原告主張被告陳王素珠於上揭時、地,失火延燒致原告所有之『傑森企業社』鐵皮工廠及廠內之機具、原料、成品等燒燬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陳王素珠既於106年9月13日失火致原告所有之工廠及物品毀損,則被告陳王素珠自106年9月13日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即對原告負有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對被告陳王素珠亦自該時起即得請求被告陳王素珠賠償損害,而有債權存在。是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7年9月1日、107年9月21日為系爭贈與債權及物權行為時,原告已對被告陳王素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存在,洵堪認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債權成立時點,在實務上通常會依侵權行為時間認定。
結論上,如果被告在訴訟中脫產,債權人仍然可以提起撤銷訴訟,但需注意的是,民法第244條仍有其他的要件,如果是在債務人有償行為下,需要證明相對人是惡意知情的,並非提起確認訴訟就一定會勝訴。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