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分包廠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規定?
近期採購實務有一個很有趣的判決,案件背景大略是:原告A公司並非直接與被告機關締約之得標廠商,而是透過與得標廠商B公司簽訂承攬契約,分包承作部分施作項目。嗣後機關發現,原告A公司在履約過程中涉犯偽造水泥出廠單、偽造施工紀錄表及偽造鑽心取樣紀錄表等情事,認定其有「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約,情節重大」之情形,遂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將原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年。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範機關發現廠商有法定各款情事時,得將其事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使該廠商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性質上屬於限制廠商營業權利的行政處分。然而,該條文所稱之「廠商」,究竟僅限於與機關直接締結政府採購契約的「得標廠商」,抑或也及於未與機關直接發生契約關係、僅承作得標廠商轉包業務的「分包廠商」?
法院採取文義解釋、體系解釋與目的解釋交互運用的方式,逐步論證:首先,政府採購法全文對「廠商」一詞,依脈絡分別指涉得標廠商、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轉包廠商、分包廠商等不同對象,並非單一固定的意涵。法院進一步逐款檢視第101條第1項15款規定,發現多數款次(如借牌投標、停業期間投標、拒不訂約、驗收不合格、違法轉包等)內容顯然是針對與機關存在直接契約關係之得標廠商而設,與分包廠商性質有別。
自目的解釋,判決回溯第101條的立法歷程,指出該條的立法目的在於「杜絕不良廠商之違法或重大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此一停權制度所欲防範者,應是與機關具有實質權利義務關係的廠商,而非泛指所有參與工程之下游業者。
然而,法院並未完全否定分包廠商有適用第101條之可能,這裡有一個重要條文我們要先看到,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判決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唯有在分包契約經報備於採購機關,且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的情形下,分包廠商才會與機關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得直接向機關請求價金)。在此前提下,若分包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事,方有第101條規定之適用餘地。
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4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則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1項敘明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分包廠商』謂指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2項並明定為保障分包廠商之權益,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分包廠商就其分包之部分,得對機關行使價金或報酬請求權觀之;政府採購法准許得標廠商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分包廠商與採購機關間本不存在契約關係,僅在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復經設定權利質權,得對採購機關行使請求權情形下,分包廠商始與採購機關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亦即,限於有『違法』或『重大違約』行為,分包廠商方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適用。…且觀分包廠商僅在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復經設定權利質權,得對採購機關行使請求權情形下,與採購機關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亦即,縱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可適用於分包廠商,必限於有第67條第2項分包契約經報備並設定權利質權,在發生『重大違約』情形下,方可據予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最後,法院就以原告廠商未依第67條第2項與機關設定權利質權為由,判決原告勝訴:「…亦即,原告對被告並無可直接行使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兩者間未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不生「重大違約」與否,原告自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之適用。故原告僅單純為系爭工程契約之分包廠商,與被告間未有直接之權利義務關係,本諸正確適用法律,其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重大違約』適用;則被告認原告有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約情節重大情事,逕以該款規定,於113年6月17日以原處分,擬將原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3年,顯有誤解法律情形,無可維持。…是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範適用之對象,其立法目的乃針對不良廠商之『違法』或『重大違約』行為,縱分包廠商有該條之適用,必限於有第67條第2項分包契約經報備並設定權利質權,在發生『重大違約』情形下,始足當之。」
這個判決有很重大的意義:釐清停權處分的適用主體範圍,明確指出分包廠商並非當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機關若欲將分包廠商停權公告,必須先確認該分包廠商是否符合第67條第2項「報備並設定權利質權」的要件,否則於法無據。本案再次凸顯政府採購法制中「契約相對性」原則的重要性,也為日後機關處理分包廠商違約爭議提供了明確的審查基準。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
✨更多撿屍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janes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