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分批招標與小額採購之法律問題
近日政府採購法研商修法,主管機關與各公務機關座談時,討論是否應將小額採購提高到五十萬元,獲得不少基層鄉鎮公所的同仁認同,理由無非是小額採購程序較簡便,依照採購法的子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可以不用公告,直接找廠商來採購。然近日卻有新聞提到,有國營事業在招標時,涉嫌將原本一百多萬元,而不得適用小額採購的案件分次辦理,涉有圖利罪與違反採購法之情形。

據報導,該案是在2020年底發生,該國營事業有個需要在2021年完工之工程,承辦人員可能是因為時間緊迫,不想走公開招標程序,但該工程金額超過一百萬,遠在小額採購適用的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也就是十五萬元以上。所以該承辦人員就將該工程分拆,把各批工程金額降低到十五萬以下,均適用小額採購,且都找同一家廠商。過了五年,臺北地檢署經檢舉認為這涉嫌違法,所以指揮廉政署大規模搜索該國營事業,將承辦人員帶回調查,然後諭令承辦人員和廠商均交保候傳。就新聞資料來看,應該是證據相當明確,且相關被告也均相當配合,才會讓檢察官允許交保,故本案的爭議在於分次辦理採購,把金額分開到十五萬元以下,是否合理?
依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如果是同一筆預算來的,就算是分批辦理採購,金額也應該加總認定,換句話說,預算超過十五萬元,就不能適用小額採購,原則上還是要公開招標。工程會的《機關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指引》也有提到:「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意圖規避該辦法適用,分批辦理採購。前開所稱機關意圖規避辦法適用,應探究辦理先前採購時,是否知悉且確認將辦理後案之採購。」,如果辦理前案的時候,就知道後案也有採購,就不應該意圖規避採購法,分拆招標。舉例來說,如果有機關要買兩批預算金額各九萬的書籍,每一需求雖然原則上可以視為一個採購,但如果知道有廠商可以同時供應這兩批書籍,那預算金額就可能是十八萬,前者可以適用小額採購,後者就不行。
回到本案的狀況,本件工程金額不過一百多萬的話,應該早已完工,就新聞資料可能都超過五年,在五年之後才被檢舉,若非監察院用AI大數據下去調查,就是機關有心同事去翻舊帳;在圖利罪的威嚇下,也難怪基層人員在採購法的修法上,希望工程會能提高小額採購的標準,提升採購效率,避免辦個採購就如履薄冰,連五年前的工程,都會被檢調找上門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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