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被傷害又成為個資法被告,真的有夠慘!
實務上常發生的案例,自己明明是被害人,最後卻成為個資法案件的被告,真的是非常慘。最近就有發生類似的新聞案例,一名賴姓男子因熟睡時遭到好友阿龍惡作劇,使用三秒膠黏生殖器,賴男事後憤而在交友軟體上公布阿龍個資,因此被阿龍提出刑事告訴,地院審理後認為賴男行為構成「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這是典型朋友撕破臉,在交友軟體上詆毀、公布個資的行為。賴男與阿龍原為朋友,但因細故發生激烈爭執後不再往來,賴男利用手機上網並且在社群軟體「GRINDR」上公布阿龍個資:「XXX垃圾(自介)35、永遠不要相信朋友,我幫你,你不感激就算了,還因為我睡著,就拿3秒膠貼我屌,目前脫了兩次皮」,內文還附上阿龍的地址等個資。
法官認為賴男不滿遭對方惡作劇,而明知貼文內容會洩漏被害人個資之外,還公開詆毀名譽,在社群軟體上張貼文章,讓被害人不堪其擾,審酌賴男犯案後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因此依涉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賴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且,本條非法使用他人個資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一旦提出告訴就不能撤回了,所以請大家生氣想要貼出他人個資時,務必要再三歇怒氣,不要輕易讓自己成為被告。
在本案例,原本自己被朋友用三秒膠黏生殖器還造成脫皮,應該是傷害罪的受害人,最後卻因為自已魯莽貼文行為,讓自己從被害人變成被告,這就不是讓自己雙重被害嗎?所以說,《個人資料保護法》是每一位使用網路或會在社群貼文者都必須要詳細瞭解的一部法律,因為有太多無知者因為這個法律而被判刑了!此故,我們也一再提醒大家,只要是他人電話地址等等,就不要亂貼,尤其是報復性貼文,更容易成罪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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