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滑」進摩鐵就會侵害配偶權嗎?

  我國刑法於2020年廢除第239條之通姦罪,雖無法以刑事責任追究配偶與第三人之行為,但民事上外遇配偶與該第三人仍會因「侵害配偶權」,而構成侵權行為,被害配偶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外遇配偶與第三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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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Mr. Location Scout/pexels

  討論侵害配偶權之前,或許民眾會懷疑:法律真的有保障配偶權嗎?這個問題早在50年前的最高法院判例即採取肯定見解,依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例意旨,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故雖然法條未明訂「配偶權」,但婚姻是受法律所保障之制度,若受到一方或第三方破壞,被害配偶可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法院在審理侵害配偶權的案件時,不一定會以配偶與第三者進入汽車旅館(俗稱:摩鐵)就直接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指出:「······縱認兩人有單獨進出汽車旅館之情形,仍須依整體證據綜合判斷其互動是否達於破壞婚姻共同生信賴基礎之程度,尚難僅憑場所性質即推認有性行為或不正當關係。是以,本院尚無從憑此遽認被告與第三者是否確如原告所主張發生性行為,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但如有配偶與小三進入摩鐵的客觀證據及其他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1.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中的曖昧對話或性暗示內容、2.影像紀錄:兩人牽手、擁抱、親吻或出入飯店的照片與影片親密照片、3.行蹤紀錄:行車紀錄器、大樓監視器畫面、車票或住宿發票、4.醫療證明:因伴侶外遇導致身心受創而前往身心科就醫的診斷證明等,通常法院會認定侵害配偶權,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另傳送裸露照片予A02,其等並為親暱、曖昧及表達接吻、性交後感受之對話,所為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忍受之正常社交範圍,破壞夫妻信賴基礎及圓滿、安全關係,係故意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故實務上在作是否侵害配偶權之認定時,並非認為配偶與第三人進入摩鐵就推定雙方有性交行為,仍會以有存在足以動搖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共同生活之圓滿之行為來認定,因此,若要以對方外遇為由訴請離婚,在證據上除有配偶與小三上摩鐵的證據外仍要多做一些準備,以充分證明配偶及小三的侵害配偶權行為。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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