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跟騷法回顧及近期實務發展

  為防範惡質跟蹤騷擾衍生重大危害,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於111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4年,實務上如何發展值得關注。根據內政部統計,2025年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法案件為2954案,較2024年增加146件,加害人以男性高達近8成,若按年齡層分布,加害人年紀以31歲至40歲為660人、占比達22.3%最多,當警察機關受理疑似跟騷通報後,建請羈押獲准率為51.6%,創3年同期最高。

【刑事】跟騷法回顧及近期實務發展 2
照片來源:Boris K./pexels

  跟騷法所定義之跟蹤騷擾行為依跟騷法第3條,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並列舉八項行為態樣。另訂定一般與加重跟騷(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行為相關刑事責任、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時有「書面告誡」之權限,並作為後續受害人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之前提及發動強制處分之依據。

  其中「違反其意願」究應如何解釋,近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刑事判決略以:「……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監視、觀察、跟蹤、守候等行為,皆屬被害人不易察覺之跟騷態樣,則行為人所為,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應從被害人之立場觀之,不以其須在行為人『行為當下』立即知悉或有實際接觸被害人為必要,被害人事後知悉而覺不適,且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線者,亦屬違反其意願,若非如此解釋,無從落實本法為使被害人免於受跟蹤騷擾行為侵害之立法目的……」,是行為人對被害人反覆或持續所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本法第3條第1項各款行為,無論被害人係行為當下或事後才知悉,倘已明顯感到不安或恐懼,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該當本條項規定跟蹤騷擾行為之要件。最高法院的看法算是補上某些跟騷行為在行為時,被害人當下無法知悉進而無法判斷是否違反其意願之漏洞,值得贊同。

  另有受到討論者是,現行跟騷法規定跟騷行為之要件限於「性或與性別有關」屬於規範漏洞,但跟騷行為並非只有限於男女之間的性或性別有關案件,跟騷的理由千奇百怪,當持續性的騷擾行為刻意規避民法(如侵權行為)、刑事構成要件(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等)或與性、性別無關時,被害人將無法尋求法律保護,例如員工離職後在社群平台上對前主管密集影射發文「我如此弱小,只能用哭來回應不公平」、「最近想到長官的一句話,我又去看心理醫生,醫生說我的創傷來自於工作職場霸凌,所以才容易失眠,找不到工作」,這種留言刻意迴避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要件,但工作圈內者得以推知所指涉者為何人,但此時雙方又無男女交往之性或性別關係,此時仍造成當事人長期承受精神上的痛苦與社會負面評價,卻無法以跟騷法相繩(節錄自司改會網站案例),故建議刪除跟騷法「性或性別」之要件,以擴大其適用範圍。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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