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轉貼他人臉書圖卡會侵害著作權嗎?

  之前在網路上吵得沸沸揚揚的網紅陳沂與知名律師李怡貞間著作權刑事案件,近日傳出大逆轉,二審智慧財產法院撤銷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的有罪判決,改判陳沂無罪,讓不少網友直呼意外,也因為刑事無罪的關係,民事部分也判決陳沂無庸賠償。就本案法律部分的重要爭點,略述如下。

【著作權】轉貼他人臉書圖卡會侵害著作權嗎? 2
照片來源:Christina Morillo/pexels

  本案智慧財產法院改判的重點,是認為該圖卡包含兩個著作,圖屬於美術著作,文字屬於語文著作,就圖的部分與第一審法院見解相同,認為即使有著作權,李怡貞也非著作人,因為臉書使用者在使用時都已經同意臉書的使用條款,圖也好、虛擬替身的圖像也好,總之權利都歸屬於臉書的母公司Meta公司,使用者僅是透過使用條款從Meta公司取得非專屬授權,既然是非專屬授權,被授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的反面解釋,不能夠提起侵權告訴,所以屬於告訴不合法;而二審法院與第一審法院見解不同之處在於文字部分是達到著作權法要求的最低創作門檻,二審法院否定了該部分的語言著作適格性,指出:「系爭貼文文字充其量僅係告訴人對被告外貌之簡短評論及個人主觀感想,此類日常閒談式之社群媒體發文,本質上與一般網友於常見社群媒體臉書、Instagram、Threads、PTT或LINE群組中之互動留言並無不同,欠缺足以區別於一般網路留言或日常對話之最低創意高度,若將此類社群媒體互動言論,包含網路互相謾罵、或意在吐槽、互嗆所產生的短句文字,均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將使著作權法過度介入公共言論市場,核與著作權法第1條保障創作並促進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未盡相符。」白話來說就是,強調網路上日常留言都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對於言論自由未必是好事,所以考量著作權法第1條之精神將之排除在外。

  且二審法院審酌李怡貞該言論內容想要傳達的意思是「被告剪短髮後較像宋慧喬」之思想內容,而非具創作價值之表達形式,故基於著作權法第10-1條之「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之概念表達二分法的著作權基本原則,認為該言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公訴檢察官雖然企圖從該段文字中的「候」字上面剛好與FB的圖的一隻鳥連在一起,故有「候鳥」的意思,主張有創作意涵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仍遭法院否定,法院認為候鳥是常見詞彙,同樣依照著作權法第10-1條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最終認為該圖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既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則陳沂轉貼之後是否成立合理使用就不重要,均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由於本案非屬重罪,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故智慧財產法院的第二審法院屬於終審判決,就本案中提到著作權法不宜過度介入言論自由,以避免戕害言論自由之概念頗具價值,值得各地方檢察署與地方法院下級審參考。然本案並不代表臉書圖卡均不具有著作權,如果文字內容不是短文而是長文,轉貼者可能就未必能夠如本案免責了!如有相關問題,建議徵詢專業著作權律師,避免自己的權益無端受損。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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