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因堆積雜物導致之火災,受害者可以怎麼求償?

  日前有新聞報導,有堆放大量雜物之民宅發生火警,導致消防員殉職,而囤積物引發火災的問題也再次引發關注。若是一般民眾,遇到此種因他人囤積、堆滿雜物,而導致火災發生的情況下,可以如何求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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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hatgpt AI生成

  首先來看民事部分,依我國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另外依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因此,除了火災直接燒毀的部分外,如果本身是商家或業者,就發生火災、裝潢整修期間無法營業之損失,也可以提出相關證明就估計之營業額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刑事部分,因囤積雜物並不等同於縱火,在我國刑法上規定也不盡相同。於此情形,首應看刑法第173條至第175條失火罪相關規定,視燒毀之物為何,最高得處一年有期徒刑以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不過如果有更嚴重的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死傷等情況的話,可能就會有同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等刑事上責任的適用。

  另外,就堆積物阻塞逃生通道,於我國刑法第189條之2則有特別規定:「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本條規定,我國司法實務普遍認為,「阻塞」是指阻斷或壅塞逃生通道的順暢,使逃生通道失卻其功用;「逃生通道」,則是指發生火警、天災、地變時提供逃離災難現場或救難人員進入災難現場救災的通行道路或設施;「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則指須就個案情形加以判斷,阻塞逃生通道是否足以認定有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又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之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致生危險罪,性質上屬即成犯,其行為於阻塞逃生通道時已完成(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690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此情況下,只要已有堆積雜物在逃生路線,且後續導致他人生命、身體遭受危險,即會構成本條,最高甚至可處7年有期徒刑。

  囤積雜物雖看似只是個人生活習慣問題,可一旦發生火災,不僅可能造成自身財物損失,也可能波及鄰居,甚至危及他人的生命、身體安全。除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時也會涉及刑事責任。因此平時還是要注意居家環境,避免大量堆放易燃物或阻塞逃生通道,避免因一時的疏忽,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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