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拋棄繼承要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

  身為繼承人,若明確瞭解被繼承人過世後不可能留有遺產,只會留下一屁股債務時,一定想要趕快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免得以後被債主勾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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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hatgpt AI生成

  一般來說,被繼承人例如父母過世後,子女或配偶就是繼承人,基本上繼承的可能狀況有三種,一種是正常的概括繼承,一種是限定繼承,一種則是拋棄繼承。通常遺產大於債務,大概都是正常的概括繼承,若是明顯債務大於遺產,則有可能選擇拋棄繼承。不過,因為現在的法定繼承已經是「限定繼承」制,所以在債務大於遺產的情況,也許不一定絕對要拋棄繼承。

  所謂限定繼承,就是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句話說,限定繼承的意思就是繼承人最多就是拿遺產出來還債,不會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所謂拋棄繼承,就是完全沒有繼承,不管是被繼承人的債務或遺產,跟繼承人一點關係都沒有。依民法第1174 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因此,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書面聲請辦理。

  最近有一個案例,就誤解了三個月時間的規定。這個新聞案例是這樣,有一位祖父過世後留有債務與遺產,其孫輩三人在祖父離世當下,就透過通訊軟體LINE接獲訃聞訊息,卻因為誤解法律規定或處理時程延宕,拖了超過半年才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三人向法院主張是後來接到親戚電話「才知悉繼承」。

  不過,法院認為,被繼承人死亡,而其長子早已過世,依法由三位孫輩代位繼承,但是他們三人直到半年後才向法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並主張是在接到叔叔電話通知祖父死亡才「知悉有繼承權」,因此並未超過三個月期限。然而,法官調查發現,祖父的LINE訃聞很早就傳知後輩知悉,也就是說,孫子在知道阿公過世時即知悉可以繼承,也就是客觀「知悉祖父死亡」之狀態時起,最遲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書面聲明拋棄繼承。因為三人過了半年才辦理拋棄繼承,乃被法院裁定駁回。

  事實上,這三位孫子也不用太擔心啦!就算聲請拋棄繼承被法院裁定駁回,因為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還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假如阿公留有債務,子孫因為也沒有繼承到實際的遺產,那麼依限定繼承的程序,當然也不會用自己的財產去償還阿公的債務。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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