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性影像相關犯罪最新無罪判決
我國於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10日正式生效刑法部分條文,增訂第28章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其中第319條之1規範「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近期有一則最新的無罪實務判決,案件背景事實大略是:A男與B女為男女朋友,交往期間發生性行為時,A男拍攝了B女的性影像,雙方分手後,B女對A男提出告訴。本件最後判決A男無罪,參照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角度則多在被告與告訴人之間,畫面亦多係從告訴人上方往下拍攝之告訴人正面,故觀諸該等畫面中其二人所處位置、拍攝工具、角度、範圍、檔案數量多寡及時間等情,拍攝應係在告訴人之視線範圍內進行,且非瞬間之舉動,告訴人當能輕易察覺,何況其中尚有告訴人之臉部特寫或對鏡頭做鬼臉等情,難認告訴人對於被告進行攝錄附表所示之影像乙節有何不知悉之情……但觀諸被告與告訴人於「IMG_5271(MP4)」檔案中全部對話內容:「被告:叫老公」、「告訴人(即本院勘驗筆錄中之A女,下同):(眼神看向鏡頭,約於4 秒起)以手遮住鏡頭(影像全黑至最後)」、「被告:嗯,不是說選二嗎?」、「告訴人:選二不是這樣啦」、「被告:是啊,那妳要選一嗎?」、「告訴人:沒有」、「被告:那就放開啊」、「告訴人:嗯……你真的給我錄」,如有告訴人拒絕攝錄無效之情,被告豈有容許告訴人自4秒起遮掩而畫面全黑至最後檔案結束(22秒)之理,該等互動中尚難認有何被告不理告訴人拒絕而持續攝錄情事……」。
結論上,就算拍攝性影像,也不一定就是有罪,仍需探究拍攝性影像過程對方是否知悉、有無同意;但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拍攝的目的為何,切勿傳給其他人,否則在實務上,是十分容易成立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近期就有一名男子,在直播平台錄影女主播脫衣的畫面後傳給朋友,一審遭判八個月有期徒刑。
最後仍須提醒,切勿以身試法!且不分性別年紀,無論何時都應有保護自己的觀念。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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