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前攝影官提告柯文哲的著作權法爭議

  據新聞報導,曾擔任柯文哲前市長的攝影官-潘俊霖攝影師,日前提告柯文哲於競選總統期間,未經授權重製他過往擔任攝影官期間,所拍攝柯文哲「自行車城市」、「一日雙塔」的照片,用為競選總統之用,甚至將照片上標有「金牌霖TAIWAN PAN」的權利管理資訊給移除,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然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柯文哲並無侵權的主觀犯意而作成不起訴處分。

【著作權】前攝影官提告柯文哲的著作權法爭議 2

  就法律分析上,地檢署經偵查認為身為告訴人的攝影師當時並非柯文哲市府的員工,而是台北農產運銷公司的約聘人員,之所以參加柯文哲「自行車城市」、「一日雙塔」等活動,是擔任「志工」,所謂「志工」換言之就是沒有薪酬對價,全憑愛心奉獻,依照地檢署上述事實調查的結果,系爭照片的著作權歸屬上,柯市府就無從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或是第12條,而是歸屬於告訴人所有,進而具有提起刑事告訴的合法權源。

  解決了告訴合法的問題後,檢察官第二階段必須要判斷有無侵權故意,接著才進入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柯文哲於競選總統時,競選團隊曾有使用上述照片作為競選影片,然告訴人主張自己曾於2020年、2023年兩度以公開或是私下表示照片不會授權給政黨或是政治人物使用,故柯文哲應該就影片使用到他的照片一事負起著作權法的責任,然地檢署就此部分傳喚了據稱攝影師與柯文哲私下見面時,一同在場的市政顧問鄭榮城,證人表示並沒有印象有這件事,而是在討論相機到底是誰花錢買的,換言之,告訴人無從證明有要求柯文哲不要使用自己的照片,故地檢署認為柯文哲並無侵害著作權的犯意,此部分就不需要進入合理使用的判斷了。

  在主觀故意無從證明的情況下,就不能論以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但若有民事侵權的損害,則告訴人可以另尋著作權法民事訴訟的救濟方式來解決,而被告也可以再主張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鹿死誰手或許仍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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