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證人認證過的代筆遺囑就一定有效嗎?
台灣在2025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每五人中就有一位六十五歲以上的長者,因此預立遺囑的情況愈趨普遍。不過,關於遺囑製作,法律有一定要件,甚至於要求很嚴格,以致於若不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過世後,子孫可能會主張無效。(註:立遺囑有五種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屬、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最近就有一件遺囑被認定無效的判決,而且是經過公證人認證的遺囑。本件案例是被繼承人在公證人面前認證一份代筆遺囑。什麼是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但如果不符合這條規定要件,這份遺囑可能會是無效的。本件爭議案例的代筆遺囑在立遺囑人過世後,繼承人間發生有效與否的爭議。繼承人雙方爭執重點在於遺囑的作成是否有瑕疵而無效?法院認為被繼承人並沒有「唸出遺囑的內容」,所以進而認為被繼承人並「未口授遺囑意旨」,認定遺囑有瑕疵而無效。本案仍可上訴。
在此案例,雖然代筆遺囑經過公證人的認證,但爭議繼承人一方認為被繼承人患有癲癇、不認識字、九十歲等情形,主張代筆遺囑無效。另一方則主張這份遺囑經過公證人認證,也有三位見證人,所以主張符合代筆遺囑的形式要件而有效。
參諸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意旨:「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73條、第119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代筆遺囑必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且見證人於為遺囑時應始終親自在場與聞其事並簽名於遺囑上,始符合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
代筆遺囑的要件之一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所以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的真確,這一點真的非常重要,若遺囑人沒有親自說出遺囑意旨,則會有爭議。關於「口述遺囑意旨」的意思,實務判決會認為立遺囑人雖然不需要把遺囑的全部內容逐字逐句口頭陳述,而且因為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用說的也不見得會講的很完整或清楚,才會說只要在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這份遺囑內容是其遺囑意旨,這樣就可以了,可是不能完全都不說話啊!再則,所謂「口述」是指「口頭陳述」,一定要用講的,不能用比手劃腳的方式,其次,若只是用點頭搖頭或擺手方式來表達遺囑意旨者,都可能被法院認為不是口述,目的是防止他人左右立遺囑人的意思或是誤解立遺囑人的想法。實務甚至曾認為啞者或其他有語言障礙之人,以記號文字或動作所為之表示,因無口述之語言能力,均不能為代筆遺囑(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依據前述規定,吾人可以明白,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並由遺囑人親自口述,才能確保遺囑內容的真確性,而且「口述」不能用「非口述」方式代替。例如:見證人提出問題,立遺囑人點頭或搖頭表示,這種方式就會有問題。在前述爭議案例,就是因為是由見證人先寫好代筆遺囑,然後公證人才過來,接著也才開始錄影,所以這份遺囑就算經過公證人認證,只是就被繼承人及見證人在這份遺囑的簽名為真正這部份認證,並未就代筆遺囑的過程為認證。還有,連見證人是否為被繼承人所指定,判決都認為有問題。法院認為該遺囑是見證人唸過遺囑內容給被繼承人確認,被繼承人並沒有唸出遺囑內容,最終認為是無效的遺囑。
提醒製作代筆遺囑時,一定要注意幾個重點:第一點、一定要由遺囑人親自說明,這是由他/她所指定的三位見證人,遺囑人還要說出他們姓名,免得被認為不是遺囑人所指定的見證人。第二點、最最重要的,立遺囑人嘴巴絕對要講話,說這些遺囑內容都是自己的意思所寫的,也就是絕對要口述遺囑意旨。第三點、由見證人其中之一立筆記(可以用電腦打字),而且還要「宣讀及講解」,最後經過遺囑人說「認可」。第四點、遺囑上要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第五點、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時一起簽名。這樣就大功告成一份有效的遺囑了!
記住,製作遺囑一定要符合法定要件,不是說有經過公證人認證或公證的遺囑就絕對有效喲!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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