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罵不要臉,打民事官司法院要判賠多少呢?

  如果被罵不要臉,上法院打官司划算嗎?近日有一個類似新聞案例,某張姓警員因為林姓同事向值班幹部投訴,乃對林姓同事不滿,而在派出所內辱罵「你怎麼那麼不要臉!」,被罵的林姓同事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20萬元。

【民事】被罵不要臉,打民事官司法院要判賠多少呢? 2
照片來源:Mikhail Nilov/pexels

  關於這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再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起案例,林警員表示張警員在所內基於公然侮辱故意辱罵「你怎麼那麼不要臉」,貶損他的人格,造成精神及心理上受傷害,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不過,張警員也抗辯說,是因為林警員向值班幹部投訴他對林有敵意,他才說出這些話。法院認為張警員辱罵林警員,此言論足使社會大眾對林的評價降低,致林名譽權受損,得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不過,考量雙方均為專科畢業,目前擔任公務員,認精神慰撫金為「3,000元」!

  事實上,林警員在向法院提出訴訟時,要先繳裁判費2,800元,結果判決賠償3,000元,這樣划算嗎(法院判決被告只要負擔訴訟費用56元)?由此案例觀之,公然侮辱行為的被害人,打民事官司似乎不太划算,繳給國家的錢,差不多就是賠回來的錢,打這種官司要幹嘛啊!

  現行刑法有公然侮辱罪,也就是說公然侮辱行為,現在還是有刑事處罰,只不過現在法院會限縮使用。關於適用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否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規定?經聲請解釋憲法或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是合憲的。

  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為,侮辱性言論之表意脈絡及所涉事務領域相當複雜、多元,除可能同時具有政治、宗教、學術、文學、藝術等高價值言論之性質外(例如:對發動戰爭者之攻擊、貶抑或詛咒,或諷刺嘲弄知名公眾人物之漫畫、小說等),亦可能兼有抒發情感或表達風格(例如不同評價語言之選擇及使用)之表現自我功能。故不應僅因表意人使用一般認屬髒話之特定用語,或其言論對他人具有冒犯性,因此一律認定侮辱性言論僅為無價值或低價值之言論,而當然、完全失去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法院於適用系爭規定時,仍應權衡侮辱性言論對名譽權之影響及其可能兼具之言論價值。

  其次,判決指出,對他人之公然侮辱言論是否足以損害其真實之社會名譽,仍須依其表意脈絡個案認定之。如侮辱性言論僅影響他人社會名譽中之虛名,或對真實社會名譽之可能損害尚非明顯、重大,而仍可能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此等侮辱性言論,即未必須逕自動用刑法予以處罰。然如一人之侮辱性言論已足以對他人之真實社會名譽造成損害,立法者為保障人民之社會名譽,以系爭規定處罰此等公然侮辱言論,於此範圍內,其立法目的自屬正當。所以,最終憲法法庭認為公然侮辱罪仍然合憲,並沒有廢除該罪。

  刑事上,目前因為嚴格限縮,或是法官、檢察官對道德感的不同,而有不同看法,造成判斷有罪無罪會因人而異,對人民來說,實在是很困擾。再則,民事賠償又這麼少,也沒個標準。罵人這件事,受害者到底要如何主張權利呢?實在只能說自己看著辦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