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未依採購法辦理採購而遭起訴的案例

  最近有新聞報導,外交部駐巴西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前處長和副領事,在辦理職務宿舍修繕設計監造案的招標作業時,涉嫌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辦理評選、議價、訂定底價,且製作不實開標紀錄給外交部,協助特定設計師及廠商得標,近日遭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可說是於超思案之後,又一件應招標未招標,而遭地檢署究責的案例。

【政府採購】未依採購法辦理採購而遭起訴的案例 2
照片來源:Robert So/pexels

  原本依照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明白揭示採購程序必須要以採購法行之,非有法律除外規定,不得無視採購法。先前畜產會進口巴西雞蛋,就是因為沒有依照採購法就讓廠商得標,進而遭監察院糾正,還被地檢署調查,想不到最近又有類似案件被地檢署查獲。

  據新聞資料顯示,該外交辦事處宿舍年久失修,處長於2021年招標卻流標,後續第二次招標時,明知投標廠商不具資格,卻涉嫌違反採購法與之訂約,不僅於後來開標當日未依採購法辦理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及議價,且未在議價前訂定底價,直接在該案議價及決標紀錄,不實填載投標廠商僅1家,合格投標廠商僅1家,審標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不實紀錄,陳報給外交部。故被檢察官認為此違反採購法之舉,構成偽造文書。

  然與超思案相同,檢察官並未起訴圖利罪,理由是檢察官認為這只是違反採購法,廠商修宿舍取得的報酬並無證據認為不合理,即使違法決標,也沒有圖利的問題,故最後僅追究被告的偽造文書罪,而未涉及貪污治罪條例。雖然此部分僅為輕罪,但也顯示若公務員違反採購法,不僅僅只有行政責任,有時候還有刑事責任的問題,所以於招標上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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