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幫助詐團之車手、賣帳戶或賣個資者之鉅額賠償問題

  最近又有詐團幫助犯,被法院判決要負擔詐團的高額賠償金。根據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蕭先生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僅獲得9萬元報酬,卻須賠償被害人1,331萬多元,因為法院認為車手幫助犯要與詐團其他成員負連帶賠償責任,而且被判刑2年6個月刑期,還要抓去關。

【刑事】幫助詐團之車手、賣帳戶或賣個資者之鉅額賠償問題 2
照片來源:Tima Miroshnichenko/pexels

  這又是假投資真詐騙的案例,詐騙集團透過LINE聯繫羅姓被害人,謊稱其在「72 PRO平台」抽中新股申購,需補足差額及分潤,被害人信以為真,與詐團約定面交款項。蕭先生擔任取款車手,共五次在某統一超商與羅男碰面,並出示虛構的「代購數位資產契約」供其簽署,成功收取一百多萬元現金及6塊價值一千多萬元的的黃金。蕭姓車手將所有贓款和金塊全數上交詐團,獲得9萬元報酬,就算蕭男辯稱自己只是「詐團最底層車手」,未參與詐騙過程,且已入監執行無收入來源賠償;但是,法院仍然認為雖未直接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但其擔任車手負責收取被騙財物,與詐團其他成員分工以達詐騙目的,行為與被害人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一千三百多萬元的責任。

  類似這種車手負連帶賠償責任,像是賣帳戶或賣個人資料協助詐團洗錢等等幫助行為,都有可能要負擔被害人被騙的鉅額連帶責任。像是最近竟然出現有人在龍山寺附近擺攤蒐集個資的行為,還好有警方介入調查了。新聞報導指出,有網友Threads發文提到「龍山寺擺攤買賣個資1,000,就這麼明目張膽的買賣這樣不行吧!」有幾名年輕人在路邊擺桌子,許多中老年人排隊準備繳交自己的雙證件影本。當地立委吳沛憶也有關心此事,她表示已有熱心民眾報案,警方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1條及47條規定,通知相關人員到案說明並釐清是否違法,發起人雖然說是為了以後作公益使用,但這樣的講法是否實在,警方一定要調查清楚。

  類似這種非公務機關蒐集他人個資的行為,假若是有違法的可能性,警方是有可能介入加以調查,若是單純行政違法,可裁處罰緩及銷燬個資,若進一步發現是屬刑事違法,即可能涉及個資法犯罪,而有可能是涉嫌刑事犯罪行為。

  首先,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就算取得個資有經當事人之同意,也應該要符合「特定目的」。因此,在本案一定要查清楚「蒐集的特定目的」,就可以確定其合法性與否。再來,若根本不符特定目的,視其違法性質,可能會有個資法之行政罰或涉刑事犯罪的問題,所以警方才會說依個資法第41條、47條規定介入調查。

個資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資法第47條:「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此外,個資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最後,回到一開始講的案例,如果是詐團幫助犯是有可能要負擔被害人的鉅額連帶賠償責任的。因此,出賣或提供個資給不明之人者,萬一詐團利用此個資去詐騙,就有可能要負擔類似前面案例所講的車手鉅額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再次提醒所有人,千萬不要貪小便宜把個資給賣了。

  至於,擺攤蒐集個資,如果攤位上沒有蒐集特定目的之說明,有可能合法嗎?呵呵呵!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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