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婚姻中代繳房貸,離婚時能計算請求返還嗎?

  在台灣高房價的環境下,夫妻共同奮鬥買房是常態。但實務上常發生婚姻中「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貸款卻由先生轉帳繳納」(或反之)的情形。一旦夫妻翻臉各自紛飛,而開始打起離婚訴訟官司時,這筆「代繳房貸」可以在婚後財產分配中請求他方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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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Karola G/pexels

  按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102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之財產,夫妻之一方如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自應允其婚姻關係存續中請求他方清償之,故民法第1023條第2項定有明文如前述。準此,夫妻之一方依本條項規定向他方請求償還代為清償債務時僅須證明其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為已足;倘他方抗辯夫妻間另有贈與等其他法律關係之特別約定者,自應由他方就該有利之特別約定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按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有若干法院判決則認此一代繳貸款屬於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7號判決即認:「另者,系爭房地之貸款既屬兩造於婚姻關係中所衍生之債務,本應由兩造互相協力償還;又兩造於購買系爭房地時,已約定系爭房地之貸款由被上訴人繳納,始自被上訴人在中華郵政申設之帳戶扣繳,至其餘維持家庭生活之各項開銷(即飲食、房屋稅、地價稅、水電、瓦斯、修繕等),則均由上訴人支付等情,已據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而被上訴人對其確未支付其餘維持家庭生活之各項開銷乙情,並未加以爭執或否認;是被上訴人縱有繳納系爭房地之貸款,應屬係為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之一部,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且於兩造婚姻關係結束後,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時,系爭房地之價值會列為上訴人之婚後財產而予以計算,此與不當得利所稱之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之構成要件亦有未合。是被上訴人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清償貸款;及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280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分擔492,154元,於法無據。」

  所以在此類案件上,到底婚姻關係中代償他方的房貸是屬於何種關係?涉及的眉角及細節可著實不少,遇到這種情形時,還是得要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爭取最大的利益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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