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論文涉嫌抄襲的免責案例

  近年來,以著作權侵權案例攻訐政敵的新聞頻傳,不少政治人物都因學位論文遭控侵權而影響選情,如四年前六都選舉中影響後來總統接班人布局的桃園市長選戰,就被認為是受到了候選人著作權官司影響。然而此種論文的著作權侵權案例,也不是一定就成立,最近就有幾則被控論文抄襲的案例,遭司法機關認為不構成侵權的。

【著作權】論文涉嫌抄襲的免責案例 2
照片來源:Bilakis/pexels

  首先是刑事部分,民進黨副祕書長何博文遭人指控他淡江大學的法學碩士論文,與其他兩本論文高度相似,經淡江大學召開學倫會後,雖然撤銷何博文的學位,然在地檢署卻做成了不起訴處分。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是告訴人提告的法條是「非意圖營利重製罪」,也就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然由於本罪最重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看似可以追訴20年以內發生的此類犯罪,然因檢察官認為本件行為時間為2004年,必須適用2005年修正以前的舊法規定,當時追訴期只有十年,所以2014年期滿,無論何博文是否構成犯罪,都將因為追訴權的關係,不得追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的無罪推定原則,既然沒有被法院定罪,就應該推定是無罪,所以何博文刑事部分並不構成侵權。

只是本件告訴人為何沒有主張著作權法第92條的違法公開傳輸罪:「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倒是值得研究,若侵權物有在網路上持續公開傳輸,則侵權行為仍持續存在,此時應該適用現行法規定,結論就可能與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不同了。

  另外一個則是智慧財產法院(114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的一起民事訴訟案件,某音樂碩士於2023年懷疑自己的論文有一部分遭到他人的論文抄襲,故向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然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該論文相似之段落,屬於概念而非表達,故基於概念表達二分原則,也就是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認為原告論文該段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法院判決理由如下:「……查原告及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均係描述李哲藝之生平、求學歷程、演出特色及演出經歷,而上開內容須依李哲藝之人生實際經歷記載,其內容均屬固定,所以在描述文字的選擇上受到限制,難以避免使用相同或類似之用語,依前開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縱被告此部分表達方式有所相同或近似,此為同一思想表達有限之必然結果,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不得論以侵害著作權……。」所以就結論來說,即使論文有相似,然若相似部分本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概念,則該案也沒有侵權的問題,因為權利自始不存在。

  總之,即使論文相似,也不代表就有侵權,上述兩則案例或許可以供有類似糾紛的碩博士們參考。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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