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工程契約漏項之相關問題
一般工程施作,若發生有應施作但是契約卻沒有約定的情形,是否要施作?施作所生費用又要由誰來負擔呢?類似狀況,可能是「工程契約漏項」的問題。

一、何謂工程契約漏項?
(一)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意旨:「若合約之工程圖說及工程施工規範載有應施作之工作項目,惟工程價目單並無計價項目時,即屬工程計價爭議中所謂之『漏項』,亦即計價項目之遺漏。」在這種情況,是圖說有工作項目,價目表沒列,漏了,當然要給人家錢!
又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13號判決之意旨:「本件原審參酌上開事證,合法認定系爭工程固採契約總價決標,惟系爭工項均經列載於施工圖說,然未列載於標單詳細價目表,顯然係屬契約漏項。」
綜合前開兩判決內容可知,於司法實務上之漏項,意即有「工作項目」卻無「計價項目」。
(二)關於工作項目之定義,依實務上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22號民事判決意旨:「所謂『漏項』,係指根據契約之圖說或規範等文件,承攬人必須施作且應受計價,而契約詳細價目表卻未列為計價項目之工作。另承攬人依契約須施作之工項於詳細價目表中已有記載,而完成此一特定工項之過程中,通常須附帶設置之設備、採取之措施或工法,該等必要設備、措施或工法,縱未單獨列於詳細價目表或單價分析表內時,亦非屬『漏項』之範圍。」
故工作項目應先依雙方訂定之契約作認定,如經法院綜合工程契約、工程實務、相關法規等判斷後,特定項目支出係附隨於某依契約須施作之工項,且承攬人於定約時可預見,係為保障定作人利益之最大履行者,縱未列於計價項目內,仍係承攬人於定約時應考量之範圍,尚難認屬漏項。參照民法第492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這種情形是指特定項目本來就在施作範圍,有點自明之理的意思!
(三)還有一種是漏項是否需契約之變更追加?因為漏項是指計價時之遺漏,故漏項所漏計之工程項目原本即涵蓋於契約範圍內,並無須經契約之變更追加。不過,若是必要施作,但卻未記載,有點像是變更追加,還是要施作,仍然要給人家錢!
二、漏項於司法實務上的判決處理
(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判決意旨:「除機關能證明廠商投標時,係依圖說詳細計算而自行斟酌後,仍願以決標價格參與投標,應由廠商自負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不符之風險外,本於誠信原則,並參酌民法第491條第1項規定,該漏列之工作項目應認為允與報酬,以符公平合理原則……
自公告日至截標日止,上訴人金〇公司之等標期為6日,難以發現設計有數量計算錯誤或漏項,將之反應於投標單價,僅能信賴圖說、投標文件等資料為投標依據,而簽訂系爭合約;被上訴人臺灣大學雖表明標單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參考,卻以系爭約定,將施作數量、漏項等風險,全轉嫁金〇公司承擔,即免除其預定契約條款之責任,使金〇公司拋棄權利等情……
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原審據以論斷系爭約定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第3款規定,應為無效,於法難認有何可議。」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號號民事判決意旨:「依系爭工程之投標須知、上訴人公開評選最有利標廠商評選辦法及系爭契約,可知系爭工程係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公開招標,並以總價決標。又觀諸被上訴人於決標前之評選階段所提出之服務建議書,自行就『試運轉及訓練,試運轉,操作,污泥餅運棄費(含廢棄物)』工項,評估試運轉操作測試費為單位『月』、數量『6』、單價『1,575,000』元、複價『9,450,000』元,嗣於總價決標後,另提出由代表廠商偉〇公司用印之系爭工程總表及詳細價目表,同意就上開工項以單位『月』、數量『6』、單價『200,000』元、複價『1,200,000』元承作該工項,足認被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對於試運轉期間可能產生之污泥餅噸數已充分評估瞭解。……
是以,雖可認被上訴人對於試運轉期間污泥處理噸數之預估應非正確,惟其於訂約前既已預知清運污泥餅噸數與承攬報酬間之對應風險,仍同意與上訴人簽立系爭契約,不論實際清運噸數為何,上訴人依約僅有按月給付20萬元之義務,足徵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成立時,已自願承擔污泥餅實際產生噸數與編列計量、計價結果不符之風險。……
基於『契約嚴守』及『契約神聖』之原則,被上訴人自不得於系爭契約成立後,再根據情事變更原則,額外請求增加給付此部分之工程款。」
(三)簡而言之,如何認定計價是否有漏項,依我國現行實務,仍須視當初締約時,契約內容、工程圖說及施工規範等是否有包含該項目,或該項目為契約內容之合理、必要輔助工項,定作人是否有締約上過失導致承攬人無法預見該工項之存在、對承攬人有重大不利益等顯失公平之情狀存在。
不過還是要注意,如果綜合審酌各情事,該項目是承攬人締約時即應計入之部分卻漏未計入(這種情形常常有許多爭議,仍應視個案的法理情及工程慣例來判斷),且定作人並無締約上過失,就不屬於漏項,而是承攬人應自行承擔之估價風險。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