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離職員工盜用公司標案資料而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例

  近日有新聞報導,某公司的離職員工涉嫌盜用老東家的政府標案資料,拿去給別家公司使用,遭老東家發現後,提告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經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該員工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疑,已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著作權】離職員工盜用公司標案資料而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例 2
照片來源:Yan Krukau/pexels

  據報導指出,該員工原本在公司是擔任業務經理,於2024年10月12日離職,然不知為何,竟會在當月18日在公司下載另案服務說明書,將其中的幸福光廊圖片,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另外一家設計公司的總監,由於該圖片屬於老東家的著作財產權,該員工本就應該取得老東家同意後才能使用,然卻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私自下載重製並傳輸給他人,此部分就已經侵害重製權,該他人嗣後又將圖片傳送到多人群組內,此時可能也有侵害公開重製權的問題。

  雖然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之規定,也就是著作權法第65條,該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然在本案中,難以證明屬於非營利或是教育目的使用,而且公司本來就是要用在標案上、業務上的著作,加上整張圖片都傳過去了,綜合來說實在不易成立合理使用。

  新聞報導中有提到,員工雖然抗辯並非提供給其他公司的設計總監用來投標標案,似乎是想主張並非用來和老東家競爭,然此部分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影響不大,無法動搖檢察官起訴的心證,所以最後仍遭地檢署認定涉嫌侵害著作權,提起公訴。然著作權法多為告訴乃論之罪,若能在第一審終結之前與老東家達成和解,被告仍有獲得不受理判決的機會,免於有前科紀錄,策略上或許可以考慮。

  言而總之,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本就有風險,何況還是離職員工和老東家呢!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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