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法律常識】媳婦有煮除夕年夜飯的義務嗎?
要談權利義務,就一定要講「法、理、情」,尤其是討論家庭成員間的日常生活相處義務。過年一到,重頭戲就是「除夕的年夜飯」,「吃飯」總是要人張羅煮菜煮飯,還有洗碗洗筷,從過去的傳統習俗來說,有人認為應由「媳婦」來責責,如果有好多媳婦,還可能要由「長媳」來負責。但是,都進入AI時代了,媳婦有煮除夕年夜飯的義務嗎?

先說答案:當然沒有。
來看幾個蠻有趣的法條:
民法第1122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民法第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民法第1124條:「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
民法第1125條:「家務由家長管理。」
民法第1126條:「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
看完前面條文,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最尊輩者原則上為家長,家長管理家務要注意家屬全體之利益。因此,關於年夜飯的家務管理,因為媳婦也工作一整年了,所以應該休息休息,而為了家屬全體之利益,應該透過家屬全體討論,看是不是出去吃,或是大家分工合作完成年夜飯。總之,家長強迫某人煮年夜飯若不合於家屬全體之利益,這是無效而沒有意義的指示!其他人當然沒有遵守的義務。
所以說,在台灣法律沒有規定媳婦有煮年夜飯的義務。某些家庭傳統觀念堅持媳婦要負責年夜飯,並非由來於法律義務,也就是說,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媳婦必須下廚煮年夜飯!如果歡喜甘願另當別論。
年夜飯要怎麼安排,這是家庭內部成員共同討論決定,法律不會去管的!
法律底線是人性的尊嚴,沒有人能逼迫人家去做不喜歡的事!夫妻溝通是關鍵,應消弭「媳婦就要做」的觀念;丈夫也要主動積極、負起溝通責任,不能讓太太獨自面對「家長」的壓力。
事實上,年夜飯也可以訂餐廳、外帶年菜、共同下廚,過年是團圓的幸福日子,千萬不要壓榨某位家庭成員的勞力,大家應互相尊重,這樣才會家和萬事興!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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