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騙走黃金,黃金漲價請求賠償的金額也會跟著漲嗎?
日前有新聞報導指出,2024年間,彰化有名被害人遭騙取8公斤黃金,當時黃金價值約為2,270萬,之後領取2,000元酬勞的車手被逮,但因為這幾年黃金價格飛漲,若被害人向該名車手求償,車手恐怕要賠償高達4,260萬元!

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如果被騙黃金,實際上到底可以如何求償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在105年我國沒收新制上路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自上述條文可以知道,現行新法的原則是採「被害人優先發還」,也就是說被害人就被騙的部分可以優先求償,國家的沒收權是排在後面的。
回到正題,我們之前曾經提到去年另一個烏龍案件,是兩年前有一名受害者被騙,到銀樓買68.332兩黃金給詐騙集團,但銀樓錯寫成683.32兩,最後法官判決沒收683.32兩黃金,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我們先不論銀樓的誤寫,從這個判決可看出,你被騙什麼,就可以拿回什麼,所以法院不是直接換算黃金價格,而是先說要沒收黃金,之後再說如果黃金已經不在被告手上,沒辦法沒收的話,可以追徵黃金的價值。
那問題就來了,黃金的價值會變動,那到底是以什麼價格為基準計算呢?如果被騙了之後黃金漲價,那可以請求的錢也會變多嗎?
這個可以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86號民事判決,在該判決中,法院是依照原告起訴日期當日臺灣銀行公告的黃金牌價為基準,認為損害賠償金額應界於當日買進、賣出價格各乘以黃金重量間,如該判決所謂:「依臺灣銀行公告當日之黃金牌價,賣出價格為每公克新臺幣(下同)3,201元,買進價格為每公克3,164元,有臺灣銀行歷史黃金牌價資料在卷可稽(訴字卷第31頁),據此核算原告因遭詐騙交付黃金2公斤所受損害之金額,應介於632萬8,000元至640萬2,000元之間。」
所以,法院判斷黃金價格的計算,是以起訴當日為主。換句話說,最前面說的那名車手,如果黃金持續漲價,而被害人更晚起訴請求,說不定還要賠償更高的金額呢!
車手酬勞也就那麼一些,騙到手的財物也都交給上游了,還有可能要負擔那麼高的賠償金額,實在是得不償失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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