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資策會告訴高虹安的著作權刑事法律問題

  資策會與新竹市長高虹安的論文著作權爭議,近日經智慧財產法院刑事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不受理判決,本件先前民刑事一審判決結果歧異,民事認定資策會就高虹安先前受雇時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有著作權,而高虹安將該著作之部分內容作為她在美國的大學的學位論文,侵害資策會的著作權,故應賠償資策會;然刑事自訴部分,法院認為因為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所以不受理,然智慧財產法院刑事二審認為不是喔,不是這樣喔。

【著作權】資策會告訴高虹安的著作權刑事法律問題 2
照片來源:Monstera Production/pexels

  先前一審法院的刑事判決是這樣寫的:「……被告已將系爭博士論文之電子檔公開傳輸至上開資料庫供大眾下載,自訴人所屬之科技法律研究所自能於110年10月18日後不久以相關軟體完成比對,其顯不可能在提起本件自訴(即111年10月25日,有刑事自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戳可證,見自卷一第5頁)回溯6個月內,始查覺自訴事實,自訴人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其知悉上情係在提起本件自訴回溯6個月內,則對此訴訟合法要件之欠缺,自應利歸被告,認自訴人於111年10月25日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知悉上情……」,白話來說就是自訴人在111年10月25日提告之前的六個月以前,就知道被告的論文涉及侵權,所以依照著作權法告訴乃論的精神,刑事部分屬於自訴不合法。問題是,本件自訴人告的不只有著作權法第91條的重製、93條的人格權,還有第92條的公開傳輸,公開傳輸的告訴乃論期限計算,和重製或是人格權是不一樣的。

  違法公開傳輸行為屬於「繼續犯」,和違法重製罪的「即成犯」截然不同,只要檔案還在網路上被公開傳輸,犯罪行為就仍持續,此時無須進一步討論告訴人知悉後六個月的告訴乃論問題,因為犯罪行為還沒「終了」,這一點和在網路妨害他人名譽的狀況不同,司法實務會認為是發表時就算行為終了,但著作權法不一樣,公開傳輸的特殊性質與傳統名譽侵害不同,必須要公開傳輸的狀態消失,才算是行為終了,這一點可以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1號判決提到:「……按,著作權法之非法重製罪為即成犯,惟公開傳輸權之行為,只要於網路上處於可被公眾接觸之情形下,犯罪構成要件即已該當,不以事實上是否果有他人接觸為必要。侵害公開傳輸權,不僅法益侵害狀態繼續,其於將著作自網路刪除以前,持續使公眾隨時可以接觸著作,犯罪行為仍為繼續,故為繼續犯……」;然一審判決明知道本件自訴人提告內容包含「公開傳輸」,卻沒有論斷行為是否已經結束,論文是否已經下架,就直接認為自訴人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進而認為本件自訴不合法、不受理,判決就存在瑕疵,而可能被上級審改判。

  回到高虹安市長的本案,一審判決事實部分提到:「被告於107年4月27日發表系爭博士論文,後即公開傳輸至前開資料庫供大眾下載,並於111年9月17日修改系爭博士論文之謝辭(即補充提及本研究係依經濟部補助自訴人之專案計畫辦理),並新增系爭論文一為參考文獻之引註等情,業經自訴人所不爭執(自卷一第6、236頁、卷二第132頁)……」,似乎是在111年9月17日還有放在資料庫公開傳輸,此時就算資策會是在111年10月25日提告,可能會被認為仍在六個月告訴乃論期間。而智慧財產法院則更進一步指出,資策會比對論文近似、侵權的時間,並非是在提告的六個月以前,此部分有再調查之必要,所以為改判發回一審重新審理的理由。

  無論如何,以政府計畫為自己學位論文、學期報告的內容的行為,在各大學實屬普遍,不要說博士生,碩士生、學士生幾十年來所在多有,但像高虹安市長這樣被美國學者陳時奮找出來檢舉的實在不多見,然無論如何,台灣著作權法目前就此種學術或是非營利行為仍有刑事責任,對於著作權的刑責非常嚴苛,或許也是這件案子複雜而遭發回的理由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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