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網路貼文公審他人切記不要違反個資法

  前幾天的新聞案例,新竹有家早午餐店發生奧客糾紛,一對中年男女點餐時,疑似因對店員詢問流程感到不耐煩,男的爆氣摔菜單怒罵:「是在審犯人嗎?」影片一出,引發網友公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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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iMin Technology/pexels

  而此事件雖然說可以批評,但是該遮該掩,還是要注意,不然就有可能好心挺店家變成自己吃官司了。因為,有鄉民把這對中年男女現場清晰照及機車車牌給拍出公審。摔菜單的人可能被認為品德不佳,但是你把人家「相片」加「機車車牌號碼」一起貼在網路上公開公審,可能會構成「非法使用個資罪」,是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應注意,這個罪還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過往就有許多的類似案例,本來是對的,最後卻都變成嚴重不對的一種犯罪行為。像是另外兩個新聞案例可以參考借鏡。蔡小姐因不滿陳小姐介入婚姻,截圖陳小姐貼文,並在IG限時動態發文附註:「小三最喜歡毒雞湯」,陳小姐不滿看見後報警提告,後來法院審理後認為蔡小姐的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得易科罰金六萬元,緩刑2年。法院判決認為認為蔡小姐因感情糾紛將陳小姐的個人資訊及貼文內容公開,侵害了陳小姐資訊自主權。相信這是感情糾紛而涉及個資法犯罪的常見類型,因此提醒為人妻者,想要公審小三,請千萬要小心謹慎!

  而另外一起案例,是某咖啡廳發生一起消費糾紛,客人陳小姐因不滿店家提供的服務,事後在Google商家頁面留下一星負評,咖啡廳老闆肉搜陳小姐臉書,因陳小姐親友也為其聲援而留下負評,老闆遂在社群平台貼出他們的照片大肆嘲諷、公審。此案例是因為陳小姐消費當下已吃完午餐、肚子不餓,僅想點杯咖啡,但店員告知店內有低消二百元,她點了一百多元的燕麥奶,打算點六十元棉花糖餅乾,未料店內又剛好沒有供應,最後店員只好請她外帶。因此,陳小姐對消費體驗不滿意,事後在Google頁面評價留下1顆星負面評價,而此舉也激怒了老闆而發生嘲諷公審爭議。

  此案陳小姐提出刑事告訴,一開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駁回再議,最後陳小姐向法院聲請自訴竟然裁定獲准。而法院審理後,認為老闆有違反個資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在這起案例,老闆坦承未經陳小姐等人同意下載他們的社群網站臉部照片,但否認違反個資法,並指陳小姐親友沒有在咖啡廳消費還在Google留下負評,因此他才會張貼他們的照片,以作為發洩,法院認為老闆主觀上公布陳小姐等三人個資,引發他人的負面評價,以任意批評之方式施壓陳小姐等人,以達群眾公審之效,並認為老闆若要還原真實情況,大可循其他合法途徑尋求救濟,但卻用陳小姐等人的照片並加以揶揄、嘲諷、輕蔑之詞彙,已經逾越個人資料法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難認與公共利益有何關聯。其次,法院認為恣意揭露陳小姐等人之個人資料,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之法治觀念,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認定有罪。

  藉這幾個案例提醒大家,網路世界無遠弗屆,鍵盤按一按把人家個資貼上網,很快就會到處傳出去,想要刪有時都很困難。因此,對於一些不公不義的事情,想要表達意見,這是可以的,但要記得千萬不要衝動一時情緒貼文公審,因為這樣子的行為,常常會伴隨著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侵害個資法罪、恐嚇罪等等,非常划不來,本來是要譴責他人不良行為,最後卻讓自己變成被告,真的沒有必要。網路貼文,真的要三思而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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