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黃大煒過世後的繼承、經紀、著作財產權如何處理呢?

  近日驚傳歌手黃大煒死訊,但在悲傷過後,卻也引發其姐姐與女友的爭執。黃大煒的兩位姐姐聲明,其二人為黃大煒的全體繼承人,女友則反過來指稱,黃大煒姐姐所委任之律師無權代理著作權及經紀事務,那在台灣現行實務上,到底會怎麼做呢?

【家事】黃大煒過世後的繼承、經紀、著作財產權如何處理呢? 2
照片來源:Fernando Martinez/pexels

  首先,黃大煒的繼承人到底是誰?兩位姐姐雖然說他們二位是全體繼承人,但若如其女友所稱,黃大煒尚有媽媽與兩個弟弟,如依台灣民法第1138條第二、三款規定,父母為遺產繼承的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所以黃大煒的繼承人應為其母親,而非兩位姐姐。就算輪到第三順位繼承人,也應該是兩位姐姐與兩個弟弟一起繼承才對。

  不過黃大煒自小移民美國夏威夷州,如果他僅持有美國國籍,並沒有台灣國籍的話,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故在此種情形應適用美國法,美國就遺產繼承,各個州又有不同的規定。依據夏威夷州法規定,在這種母親仍健在但父親已過世,且沒有預立遺囑的情況下,如無其他例外情況,也會是由母親繼承,所以母親極有可能成為法定繼承人之一,甚至可能成為唯一繼承人!

  再來,就其女友指稱黃大煒姐姐所委任之律師無權代理著作權及經紀事務,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規定:「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若依前述,黃大煒的著作權因已由其母親繼承,權利應受保護地就要看狀況,例如若其母於台灣主張著作權時,原則上就應適用台灣著作權法。

  那假設是依台灣法的話,依我國法律,著作權有分為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例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等),依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著作財產權部分,如重製權、散布權等,則是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之。也就是說,現在黃大煒的母親已經繼承了著作財產權的部分,那繼承人就可以委任律師發表聲明等,實際上擁有著作財產權的還是繼承人本人,並沒有什麼律師無權代理著作權的情況,但現在委任律師發表聲明的是黃大煒的姐姐,那律師發表的聲明是否作數,還要看繼承人的意思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而定。

  至於黃大煒經紀事務的部分,因為經紀事務與黃大煒本人的勞務提供息息相關,須黃大煒本人的表演以及同意,具有一身專屬性,無法被繼承,所以女友雖身為他長年的經紀人,但經紀合約中涉及藝人本人表演等一身專屬性權利義務部分已無法被繼承,就沒有律師無權代理的問題囉。

  最後,雖然黃大煒女友與他相戀多年,但如無預立遺囑的話,女友原則上不具有法定繼承權,因為台灣現行採登記婚,並沒有承認事實上夫妻有繼承權,依筆者目前所查閱之資料,夏威夷在法定繼承順位部分似也沒有就未婚伴侶部分為規定,所以除非使用遺囑、遺贈等方式,否則女友大概是很難主張相關權利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