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500元的零用錢:一起鄰居間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
500元的零用錢:一起鄰居間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侵訴字第18號(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22號)

案情摘要
被告與告訴人A女為鄰居關係。告訴人指控,被告基於對其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其身心障礙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於住處1樓大門內對其乘機性交得逞後,交付新臺幣500元予A女作為零用錢;其後又引導A女進入車內,接續對其為乘機性交,並再度交付500元予A女作為零用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
本案第一審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8號,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22號審理。
判決結果:無罪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被訴之乘機性交罪嫌不能證明,判決無罪。
無罪理由
法院說明無罪理由主要有三:
一、第一次性行為後,A女之後續行為難認符合不能抗拒之情狀
卷內事證顯示,第一次性行為結束後,A女將自己之手機號碼告知被告,其後返回自己家中;再其後,A女係自家中主動與被告一同走入被告所停放於巷內之車輛內為性行為,過程中A女均無反抗而為配合,行為結束後並自被告處取得500元。此等事實,難以認定A女就第二次性交行為,確有因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不能抗拒之情形。
二、A女證述內容未見被告有何恐嚇或脅迫情事
A女之證述內容中,並未見被告對其有何恐嚇之言詞,或表示要對A女或其家屬不利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尚難僅憑A女所證述之主觀臆測及感覺,逕認其於被告為第二次性交行為時,確有因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不能抗拒之情形。
三、雙方體型差距甚鉅,難認A女於行為時全然無拒絕、抵抗之能力
本案雙方之體型相差甚鉅,然此一事實並不足以逕行推論A女於被告對其為性交行為時,即全然無拒絕、抵抗之能力,仍須綜合全案事證加以判斷。
無罪特徵:返家後仍主動與被告接觸、驗傷結果與指述有落差
本案之特徵有二:其一,A女於第一次性交行為後已返回自己家中,處於自身熟悉之環境,且已與被告完全隔離,若其確實不願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並非不能於電話中拒絕被告之邀約;其二,經比對相關證詞與驗傷診斷後,難認被告與A女第一次性交時,A女對於抗拒性交之能力,確有顯著降低之情形。
小結
本案顯示,被害人於第一次性行為後之行動自由與後續選擇,往往是法院審酌其是否確實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的重要參考。當被害人已返回熟悉、安全之環境,仍選擇主動與行為人再次接觸,此一事實即會削弱其指述之憑信性。本案因A女第一次性行為後之後續行為,與典型身心障礙被害人受侵害後之反應存有落差,且卷內事證未能充分佐證其確實陷於不能抗拒之狀態,法院綜合判斷後,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故為無罪之諭知。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
✨更多撿屍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janes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