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5.04
1.房屋出租給他人,原則上他人於屋內從事違法行為,屬行為人自己責 任,屋主不須負刑事責任。 2.但是,如果屋主知道承租人或使用人,是以使用該房屋從事違法行為,提供房屋之人,則可能會有幫助或共同正犯之涉嫌。
1.因為你是屬於加盟性質,也就是說當初你們雙方應該是有簽立加盟契約,所以有關結束加盟關係的法律效果,一切都必須參考你當初的契約內容。 2.對於更改物料或是結束加盟,都必須注意是否有違約的情形,如果違約是否可以請求賠償,或是應先行通知更正等,仍要視雙方加盟契約內容而定。
1.有關離職後的任何法律效果,都是以契約內容作為討論的依據。 2.所謂客源帶到下一個公司,是很抽象的敘述,並無法作判斷。因為客戶有可能是自主性的離開,有可能是業務積極的引導離開等等。基本上,依據民法契約自由原則之法則,還是以你們的契約約定作為判斷,沒有約定的事項就不受拘束。一般而言,對於高階主管的業務會有較嚴的契約禁止的約定,對於一般的業務,通常沒有如此的約定。
1.依據商標法第八十一、八十二條,是關於侵害他人商標的刑事責任規定,第一點台端若有核發商標權註冊享有商標權,是有權利的,第二點台端應不會有犯罪的故意,第三點如果有權利爭議那是異議廢止的問題。 2.異議是權利,最後的結果才是重點。 3.行銷、銷售使用商標,每家公司有不同作法,然最後還是以何人有商標 權利作最後的確認,在此之前,除非有假處分或其他法院制止命令,形 式權利人仍然可以行使權利自明。
1.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倒閉,是指解散的意義,該種公司法人所負為有限的責任,所以叫「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負責人不用承擔債務,但是在公法上還是有稅務上的問題。 2.對外之責任,原則上是以辦理登記時間為責任之歸屬點。 3.如果負責人不是以詐欺或其他不法意思從事交易,只是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原則上不涉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