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5.05

先生擔任其姊的公司負責人(獨資企業),因為是血親不方便拒絕,公司的經營皆由其姊處理,但是票據都開先生的名義,最近還以公司名義買車且使用先生的名義辦理分期貸款,越陷越深,請問是否有文件或其他的書面可以請其姊簽署,可使先生免除之後的(或者是不會發生)民刑法問題,能由其真正的負責人(姊姊)負責呢?

1.原則上,避免責任最好的方式,就是改由其姊擔任負責人。 2.如果有特殊原因還是仍由先生擔任負責人,因為公司具有法人格,享有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如果對外之債務,均是由公司負責,除非負責人有侵權行為才會負連帶責任。 3.若是有授權其姊得以你先生名義對外行事從事法律行為,則該法律行為是經過授權的,所以你先生應負法律上責任。 4.次佳處理模式,請其姊簽立一份協議書,就是對外的一切以你先生從事之行為,均應經過你先生的同意, 以此管制可能產生的風險。

我們公司有一間廠商倒閉,其廠商的貨款在我們公司還有2個月份的還未付,其廠商的員工要求我們公司凍結這間廠商的貨款暫不付或直接支付貨款給他們,站在我們公司的立場,請問我們應該要怎麼做呢?

一、依據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債權如果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得請求清償,債務人即有清償之義務。 二、因此,在法律面向,如果倒閉廠商之債權未屆清償期,可拒絕給付。 但是該債權未轉讓予第三人或員工時,仍然不能向非債權人即第三人或員工清償,第三人或員工若想保全債權,得向法院聲請假扣,總之,貴公司應依據民法債之清償規定辦理,始可免清償之責任。

去年初接到公司公文,公司願出訓練費讓員工利用私人時間到外面受訓公文上寫,「從受訓日起,未滿一年內離職,賠償全額訓練費」,「一年內未考取相關證照者,賠償一半訓練費用」,之後上司徵求我同意後就幫我報了一個12萬的訓,沒有再簽訂任何合約,只有一份公文跟上司提報受訓課程與名單,我從5月開始受訓、7月結束,受訓後不久這個課程就改版了,我也錯失考照機會 ,今年2月我決定離職,公司欲追討12萬元的訓練費,請問我有機會不賠或少賠嗎?課程改版非意料中的事,其他受訓的同事也都因此未考到證照,請問我還必須要賠償訓練課程的費用嗎

企業經營者基於考量其需求及營運成本,而與新進員工約定至少需服務一定之期間,並約定違反之員工須賠償企業之損失或逕定懲罰性違約金,該等約定如業經員工同意後始簽認,則自屬契約自由原則之範疇,應認為有效。並無何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或違反對等公平原則或法律之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茲有台北地院91年勞簡上16號判決、桃園地院89年簡上198號判決、台北地院91年勞簡上23號判決、台北地院91年勞小上3號判決可資參照。故雇主以台端從受訓日起未滿一年內即離職為由,請求賠償全額訓練費用,非無理由。

我是一位企業社的雇主遭離職員工檢舉申報不實,若我有意和解的話可 銷嗎?還是只能走上被勞保局罰款一途? 另外我可以依合約內容對他求 償違約金部分嗎?

台端提問事實不甚明確,僅就來函扼要回覆:申報不實涉及行政法義務之違反,和解(應係台端與離職員工民事和解之部分)並不涉及前揭行政法義務違反之部分。故若該行政處分(行政罰)並無程序瑕疵或內容瑕疵之事由,均無從撤銷。就求償之設問言,台端與該名員工之勞動契約本有違約金之規定,自可依該規定請求違約金,但不得違反強制規定與公序良俗,自不待言。

我是於去年年底因公司合併遭資遣的員工,原則上公司有提供被資遣人員在12月有7天的謀職假 ,但公司因人力不足,所以要求我繼續上班協助完成相關專案,並承諾將未放的謀職假折合現金發放,但如今我已離開公司,該公司卻用種種內部流程的問題在各部門間互相推託,請問以上這種狀況我應該如何處理呢?

查謀職假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有工資之假期。次查「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定有明文,故最後一個月之工資應另行加上謀職假七天計算。並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意旨給付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