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5.05
1.原則上,避免責任最好的方式,就是改由其姊擔任負責人。 2.如果有特殊原因還是仍由先生擔任負責人,因為公司具有法人格,享有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如果對外之債務,均是由公司負責,除非負責人有侵權行為才會負連帶責任。 3.若是有授權其姊得以你先生名義對外行事從事法律行為,則該法律行為是經過授權的,所以你先生應負法律上責任。 4.次佳處理模式,請其姊簽立一份協議書,就是對外的一切以你先生從事之行為,均應經過你先生的同意, 以此管制可能產生的風險。
一、依據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債權如果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得請求清償,債務人即有清償之義務。 二、因此,在法律面向,如果倒閉廠商之債權未屆清償期,可拒絕給付。 但是該債權未轉讓予第三人或員工時,仍然不能向非債權人即第三人或員工清償,第三人或員工若想保全債權,得向法院聲請假扣,總之,貴公司應依據民法債之清償規定辦理,始可免清償之責任。
企業經營者基於考量其需求及營運成本,而與新進員工約定至少需服務一定之期間,並約定違反之員工須賠償企業之損失或逕定懲罰性違約金,該等約定如業經員工同意後始簽認,則自屬契約自由原則之範疇,應認為有效。並無何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或違反對等公平原則或法律之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茲有台北地院91年勞簡上16號判決、桃園地院89年簡上198號判決、台北地院91年勞簡上23號判決、台北地院91年勞小上3號判決可資參照。故雇主以台端從受訓日起未滿一年內即離職為由,請求賠償全額訓練費用,非無理由。
台端提問事實不甚明確,僅就來函扼要回覆:申報不實涉及行政法義務之違反,和解(應係台端與離職員工民事和解之部分)並不涉及前揭行政法義務違反之部分。故若該行政處分(行政罰)並無程序瑕疵或內容瑕疵之事由,均無從撤銷。就求償之設問言,台端與該名員工之勞動契約本有違約金之規定,自可依該規定請求違約金,但不得違反強制規定與公序良俗,自不待言。
查謀職假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有工資之假期。次查「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定有明文,故最後一個月之工資應另行加上謀職假七天計算。並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意旨給付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