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立保密承諾書就算是營業秘密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嗎?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被繼承人確定沒債務只有遺產時,通常不用上法院跑特別的程序。但是,若被繼承人有債務時,到底要不要向法院聲辦程序啊?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因個人想法及個案情不同,會有不同的決定方式。
單純表明客戶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若無其他類似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難以認為有「秘密性、經濟價值性」,這種客戶名單就不是營業秘密。
賣衣服、 賣保養品、賣汽車……,可以任何買一送十跳樓大放送嗎?
合理保密措施為營業秘密要件之一,基本上,公司對自己認定的營業秘密,多會要求會接觸或使用該營業秘密之員工或從事交易之公司簽立保秘協議,作為合理保密措施之方法之一。
香港藝人何韻詩參加929挺港大遊行遭潑漆,潑漆者迅即被逮捕,檢察官以被告行為構成暴力公然侮辱、違反集會遊行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法院則認為,依據比例原則暨刑事司法權、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審酌被告涉犯屬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款規定,不得駁回其具保聲請,所以未羈押被告而給予交保。
這二天新聞指出,英業達集團之前有三名高階幹部,遭控帶著價值頗高的營業秘密投靠仁寶電腦,台北地檢署去年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嫌起訴三名離職高階員工。檢方調查認為,英業達電腦事業群全球營運事業處桃園製造中心前三名高階幹部均為年資超過十年,具接觸生產高端伺服器等機密文件權限,而且曾簽署英業達「全球員工行為準則管理辦法」,負有保密義務。
房仲業者員工,將公司所保存關於凶宅的業務資訊,轉知予其他房仲業者,是否會有違反營業秘密法的問題?
年輕的A女愛上有婦之夫B男,並為B男產下一子。一年後,B男妻子C女發覺此事,怒不可遏提告通姦,但考慮到結婚多年無子,希望將孩子接回家扶養,並承諾會當成親生子一樣的照料。A女雖同意讓孩子認祖歸宗,但拒絕把孩子交給C女,B男則支持C女做法,兩夫妻遂以經濟優渥為由,與A女打起爭取孩子親權的官司。
新聞報導指出,有一家中醫診所被檢舉徵才「長期晚班人員、兼行政人員」一名限女性,結果遭市政府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三十萬元。診所不服提出訴訟,第一審判決診所敗訴,診所一定很無奈,這件還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