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SOGO商標侵權之刑事訴訟案
侵犯智慧財產權,除了侵害專利權、植物種苗權、積體電路布局權,目前已經無刑事責任外,諸如著作權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等,均仍有刑責,甚至就營業秘密的刑責近年修法更有加重。前一陣子,有一件商業爭奪其中涉及告訴侵害商標權的案例,跟大家說明一下。
侵犯智慧財產權,除了侵害專利權、植物種苗權、積體電路布局權,目前已經無刑事責任外,諸如著作權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等,均仍有刑責,甚至就營業秘密的刑責近年修法更有加重。前一陣子,有一件商業爭奪其中涉及告訴侵害商標權的案例,跟大家說明一下。
政府採購有關勞務採購部份,會因為契約的性質不同,影響其後的權利義務要件、時效認定及驗收問題。
行政院院會近日通過勞動部提出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有鑑於台灣目前中高齡及高齡的勞動參與率較低,於是特別提出該法草案,希望可以降低其失業率,且讓雇主在就業市場有更多的選擇。
違約金分為二種,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46號民事判決意旨:「違約金有賠償總額預定性質及懲罰性之分,其效力各自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最近鬧的很大的國安局高官走私大量免稅菸品事件,有其中二名嫌疑人遭到羈押,新聞報導其中一名嫌疑人吳宗憲交出50人團購名單,傳出將轉為污點證人等等。除了這件新聞,不時都有新聞報導某某嫌疑人轉為污點證人,民眾可能都知道,污點證人就是嫌疑人作證供出其他共犯的意思,但究竟法律上針對污點證人的規定如何?要怎麼樣才能成為污點證人?成為污點證人又怎麼樣呢?
大家都說生命無價,是無價之寶的意思?還是沒有價值的意思?在台灣,若發生死亡車禍,一條命值多少錢?相信大家都心裡有數。
近日爆發有公務員疑似大量購買免稅品,藉由特殊管道夾帶之情形,府院高層動容震怒的新聞,有人質疑,出國買個免稅品進關不是很平常的事情,為什麼會違法呢?這一點就要從關稅法相關規定說起了。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亦即,公務員執行職務知道有犯罪情形,有義務主動告發,糾正不法。進行仲裁程序時,若仲裁人於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有告發義務嗎?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構成前述事由,成為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於特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有時候會於簽約前繳交履約保證金,或由銀行開立履約保證書予機關。其後,若工程驗收合格,無發生履約保證事由時,得請求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