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友演唱會側錄之著作權法律等爭議
天王巨星張學友之前在台灣舉辦演唱會,事後發現有人在現場側錄及負責舞台設計布置公司的負責人臉書貼出相關資訊,乃認該行為涉有侵害著作權與刑法洩露工商祕密罪嫌,因此提出刑事告訴。
天王巨星張學友之前在台灣舉辦演唱會,事後發現有人在現場側錄及負責舞台設計布置公司的負責人臉書貼出相關資訊,乃認該行為涉有侵害著作權與刑法洩露工商祕密罪嫌,因此提出刑事告訴。
近日新聞報導,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關於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勞基法第二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及參考下面幾個判決意旨,可以得到答案: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682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年終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係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並非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甚明。」
子女不孝,父母可以書立遺囑讓子女一毛遺產都不能繼承嗎?
如果有一天,多名警察要衝進家裡來,說要搜索家裡,該怎麼辦?
知名樂團蘇打綠主唱青峰遭恩師與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侵害著作權之爭議,雖然林暐哲日前已經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但由於民事部分向法院聲請的假處分遭駁回,所以蘇打綠昨天(23日)的演唱會還是照樣舉行,然究竟何人才是蘇打綠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人?青峰有無侵害侵權?還是讓歌迷們看得霧煞煞。
國軍為加強宣傳保密防諜,莒光園地電視教學拍攝名為「佈憲」的保防劇宣傳,此類生硬無聊片,一般人大概也不會想看,結果「佈憲」的光頭劇照,卻讓短片引發熱議。
最近有一案例,警方查獲某男改造手槍和子彈,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認為警方未經某男同意而搜索,屬於無令狀搜索,也不符合緊急搜索要件,認定扣案槍彈無證據能力,判決某男無罪。
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刑法第18條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關於民法、刑法認為應負責任之年齡,民法說是20歲,刑法說是18歲;所以,民法關於成年之歲數,是否應該下修到18歲呢?
偶爾在馬路上,會看到某些貨櫃車、大卡車、遊覽車等大型車輛,晚上違規路邊停車,有的未亮警視燈,或是車身身超出路邊白線。或像是停放在車彎道、路口、機慢車道等等,尤其是夜間視線不良情況,更是危險,常導致機車從後發生撞擊發生傷亡事件,時有所聞。